生意社1月14日讯 记者从辽宁省政府获悉,从20日起,辽宁省县及县以上政府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需药品全部纳入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范围,同时鼓励其他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自愿参与。
辽宁于2009年8月建成集新闻公告、药品网上采购、信息查询和网上监督等应用系统为一体的“省药品集中采购网”。2010年初,辽宁确定并公布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的基本药物中标药品目录”,率先组织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省级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当年基本药物采购额达1.6亿元。
2010年12月,辽宁在药品集中采购网上公布了《辽宁省2009年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要求全省县及县以上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全部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同时鼓励其他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参加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执行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
辽宁省卫生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相关规定,各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购非中标药品,不得从非规定渠道采购,不得违反中标价格采购。各医疗机构的药事委员会在整个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药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评价,对采购和使用异常的药品应开展追踪调查,确保安全用药、合理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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