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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定价改为“条件认定”和基药定价政策酿变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10年12月17日   来源:医药经济报

  生意社12月17日讯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有望于近期出台,与此相关的单独定价和基本药物定价相关内容也正在调整

   

  业界盛传《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将于年底前出台,因此,履新的国家发改委医药价格处处长宋大才出现在12月8日全国药交会的“2010年中国医药流通行业发展高峰论坛”上时,全场颇为关注。

   

  在题为“药品价格管理改革思路”的报告中,宋大才透露,在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和内部多次收集意见之后,《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有望于近期出台。而与此相关的是,时下业内关注的单独定价和基本药物定价相关内容也将面临新的调整。

   

    单独定价改为“条件认定”

   

  宋大才透露说,新的药价管理办法将进一步改革定价方法,改进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方法,逐步引入药物经济学评价方法,综合考虑成本、费用和疗效来制定药品价格。

   

  其中,为了鼓励创新,对于进口专利药等部分药品,新的药价管理办法将参考国际市场特别是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市场价格,对专利药品给予价格保护,保持价格相对稳定。同时,为抑制低水平重复,对仿制药品实施“首仿高价,后仿降价”的原则,即对新上市的仿制药品,首先仿制上市的参照被仿制药品定价,后仿的逐步降价。

   

  “国家发改委将改革单独定价政策。”宋大才告诉《医药经济报》记者。单独定价政策的改革内容,将包括逐步缩小目前原研药与仿制药之间的价格差距、新上市原研药与仿制药品价格大体衔接,以及符合国家政策支持或有关监管机构或权威机构证明质量具有明显优势的已上市仿制药品,可实行有别于统一价的价格等。

   

  宋大才透露,单独定价资格将由目前的专家评审改为条件认定。符合单独定价资格的药品其条件有:一是为了鼓励研发,对于合法药品,包括中国专利药品、行政保护药、中国国家处方保密品种,从价格政策上实施有区别的价格;二是获得国务院、国家奖项的药品;三是符合产业政策,鼓励医药行业走向国际市场,所以对出口到主流市场的药物制剂实行有区别的价格;四是首仿5年内的前三个仿制药品,也可以实施单独定价;五是经相应机构认定,药品质量疗效和安全性具有明显优势的品种。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发改委已在11月30日发文规定,从12月12日起降低头孢曲松等部分单独定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并取消了部分品种的单独定价权。这是国家发改委首次大范围针对享受单独定价资格的原研药进行降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