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社12月1日讯
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冀卫药政〔2010〕1号)有关规定,现将非基本药物选择、确认配送关系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一级代理商)可以直接向医疗机构配送中标(入围)药品,也可以委托其他医药经营企业进行配送。需委托配送的,必须在《河北省药品配送候选企业目录》内(详见附件1)选择配送企业,并与经营企业达成《委托配送协议》(附件2)。
二、生产企业应根据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仓储条件、配送能力、伴随服务、诚信度、医疗机构对其服务质量和信誉的认同程度等因素,优先选择配送范围大、覆盖医疗机构多、具有现代物流能力、企业规模较大、服务信誉较好、管理规范的经营企业,在对其药品质量控制能力(冷藏药品必需满足冷链要求)和配送能力进行验证后,确定中标(入围)药品的配送企业。
三、生产企业每种中标(入围)药品的配送原则上只允许委托一次,同时可以委托多家配送企业,但在每个设区市原则上不得超过15家。如果被委托配送企业完成不了配送任务,需要再委托其他配送企业配送的,由生产企业提出申请,经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但不得提高中标药品的采购价格。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原配送渠道。
四、配送企业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同时保证一般药品在24小时内送达,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急救、急用药品须在4小时内送达,并要认真履行相关的伴随服务。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如中止配送工作,应提前2个月向省卫生厅申报,在未同意中止前,不得停止药品配送。
五、2010年12月10日前,生产企业需凭用户名、密码登陆“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网”,按照《网上选择、确认配送关系操作说明》(详见附件3)选择配送企业,凡未确定配送企业的药品将不能进行交易。
经营企业凭用户名、密码登陆“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网”,按照《网上选择、确认配送关系操作说明》,对生产企业选定结果进行确认。
六、相关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认真遵守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有合理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 1、河北省药品配送候选企业目录 .xls
2、委托配送协议 .doc
3、网上选择、确认配送关系操作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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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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