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社11月29日讯
粤价〔2010〕270号
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广东省药品差别定价办法(试行)》(粤价〔2009〕186号)等规定,现就受理第三批差别定价药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理品种范围。第三批差别定价受理的品种范围确定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发改价格〔2010〕429号)所有药品,以及《广东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粤价〔2006〕94号)中省增列的药品,民族药。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暂不予受理。
二、申报要求。申请差别定价的药品应符合粤价〔2009〕186号文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药品差别定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价函〔2010〕319号)规定的资格条件。对符合差别定价申报条件的药品,每个企业同种药品剂型只受理一个临床常用规格作为代表品,同品种剂型的其他规格,企业可在代表品价格公布后再申报,我局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
三、受理程序。第三批差别定价药品网上登记、资格公示、网上申报以及书面材料要求均按照《关于受理第二批差别定价药品的通知》(粤价〔2010〕6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首次申请药品差别定价的企业,请在广东价格信息网(http://www.gdpi.gov.cn/)“广东省医药价格监管服务平台”的“差别定价申报”上登记,已在“差别定价申报”系统上登记过的企业,请用原来的登记号和密码进入系统直接填报。
四、受理时间。从2010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止。其中,网上登记申报截止时间为12月15日24:00,届时申报系统将自动关闭;资格公示截止时间为12月25日17:30;经初审符合差别定价条件的企业在网上继续填报相关资料,递交书面材料的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17:30。
五、提交书面材料。申报企业在网上查询受理结果并按网上预约时间,到我局药品价格评审中心提交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一式5份,材料符合规定的给予受理回执视为正式受理。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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