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社11月24日讯
各医疗机构、中标企业、配送企业:
按照《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联络员会议纪要》第四期的规定:无交易的中标药品更改配送企业时,需中标企业和拟更改配送企业双方盖章确认;有交易的中标药品更改配送企业时,需中标企业、原配送企业和拟更改配送企业方盖章确认。
因有无交易的更改要求不一样,为避免所申请药品的交易状态在处理期间发生变化,我中心将在受理中标企业更改配送申请后,暂时停止所申请药品与对应医院的交易资格,同时在医疗机构的“创定采购单”,中标企业的“配送管理”-“交易价格配送维护”,配送企业的“配送管理”-“配送确认管理”界面给予提示。请医疗机构在此期间不要发送订单,原配送企业不要配送药品,在更改配送工作完成后,我中心会重新开通该药品的交易资格。
特此通知。
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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