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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发布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10年10月14日   来源:中国新闻网

  生意社10月14日讯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为规范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卫生部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定了《 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全文如下:

   

    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健康,规范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菌(毒)种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的活动。

   

  本规范所指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在开展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时,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监督职责及要求

   

  第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计划,以及相应的工作制度。

   

  (二)组织实施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及相关培训,对下级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查。

   

  (三)对管辖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情况实施日常卫生监督。

   

  (四)组织协调、督办传染病防治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五)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

   

  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明确卫生监督的项目、重点内容及环节,并组织落实。

   

  (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卫生监督。

   

    (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的卫生

   

  监督。

   

  (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的卫生监督。

   

  (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的卫生监督。

   

  (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菌(毒)种管理情况的卫生监督。

   

  (七)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治违法案件的查处。

   

  (八)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的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有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的科(处)室,负责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的具体工作,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有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的科室或指定专、兼职卫生监督员从事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的监督覆盖率、监督频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第八条 实施现场卫生监督前,应当明确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方法、要求,检查安全防护装备,做好安全防护。

   

  第九条 实施传染病防治现场卫生监督,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先行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档案,掌握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传染病防治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应当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监督抽查。

   

    第三章 监督内容及方法

   

    第一节 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卫生监督

   

    第十二条 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的监督内容:

   

  (一)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管理组织、制度及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与管理职责的情况。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对辖区网络直报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审核确认,并开展疫情分析、调查与核实的情况。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履行与相关部门传染病疫情信息通报职责的情况。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设置疫情报告管理部门或明确疫情报告管理职责分工的文件资料,核实疫情报告管理部门和专职疫情报告人员,查阅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二)现场检查传染病疫情审核记录、各类常规疫情分析报告等文字资料,核查设置疫情值班、咨询电话的情况。

   

  (三)现场了解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运转情况,查看疫情网络直报设备,查看疫情报告人员现场演示报告卡的审核确认以及疫情数据导出的情况。

   

  (四)核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辖区内不具备疫情网络直报条件的疫情报告单位传染病疫情代报的情况。

   

  (五)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通报制度,与动物防疫机构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与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互相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的记录。

   

  (六)检查与传染病疫情报告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设置疫情报告管理部门或明确疫情报告管理职责分工的文件,核实专职疫情报告人员;查阅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内容应当包括传染病诊断、登记、报告、检查等方面;查阅门诊工作日志;现场核实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及相关电话记录,对临床异常诊断信息的快速反应流程及有关记录。

   

  (二)现场检查门诊日志、传染病报告登记、传染病报告卡等资料,核查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报告的情况。

   

  (三)现场查看专用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设备及报告系统运转情况,专职疫情报告人员演示传染病网络直报操作。

   

  (四)对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检查《传染病报告卡》登记备案记录,并核对传染病疫情网络代报情况。

   

  (五)查阅开展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内部检查的记录、报告。

   

  (六)现场查看定期组织临床医生、新进人员开展《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传染病报告管理专业培训与考核的情况。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采供血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传染病疫情报告等制度,核实疫情报告管理部门或人员。

   

  (二)现场检查HIV抗体检测两次初筛阳性结果登记情况,以及献血者或供浆员登记簿,核对HIV初筛阳性结果报告情况。

   

  (三)对于设置疫情网络直报系统的机构,现场查看疫情报告人员演示计算机直报程序,检查传染病信息报告系统运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