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社9月15日讯 药事服务费在我国虽是一个新概念,但在欧美和日、韩等国家和地区已实施多年。如何借鉴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并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药事服务费收费范围和标准,一直是有关人士关注的焦点。本栏目从本期开始,将分期对相关研究成果进行介绍,希望能为大家开阔视野、拓展思路。
2009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要求:“探索有效方式逐步改革以药补医机制。通过实行药品购销差别加价、设立药事服务费等多种方式逐步改革或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同时采取适当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等措施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药事服务费”概念的提出,为提升药学服务水平,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开辟了一条新路。一方面,它是推进医药分开管理,完善医院补偿机制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它是药学人员专业技术服务价值的具体体现。作为一项全新的政策,必须对药事服务费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科学分析,以便顺利推行这项改革。
国外对药事服有不同的
补偿机制
虽然药事服务费的概念在我国是首次提出,但在美、欧、日、韩等国家(地区)已有多年的实施经验可以借鉴。许多国家(地区)实行医药分业制度,医师专职于疾病诊断和开具处方,药师依据处方调剂药品并提供用药指导等服务。国外医院住院药房主要向住院患者提供住院药学服务。医院一般不设门诊药房,社会药房是患者获得处方药品的最主要来源。社会药房提供的药学服务十分广泛,除了基本的药品调剂、用药指导,还可以提供从社区用药教育到家庭药学监护等一整套健康管理服务。
不同国家(地区)对药事服务有不同的补偿形式,除药品销售利润外,通常在药价外单独设立收费项目进行补偿。调剂费可以在药品加成后增收,也可以单独收取(一般是按每张处方收取)。
不同国家(地区)对药事服务设立的收费项目和名称也不完全相同,收费项目依据服务内容和形式不同,可以有多种。其中,处方调剂是药师的首要职责和核心工作;因此,药房普遍单立项目对药品调剂服务进行补偿,一般称为调剂费(dispensing fee),也有药师服务费(pharmacist service fee)、药师专业服务费(pharmacist professional fee)、药事服务费等称谓。
虽然不同国家(地区)对调剂费的表述方式有所不同,但基本内涵是一致的。调剂费反映了药师在处方调剂工作中一系列专业服务的价值,是补偿药师调剂服务的一种收费形式。一般来说,调剂费项目成本包括药品在药房流通、管理、使用过程和药学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人员、仓储、设备、材料、管理等直接和间接成本,也包括药师提供调剂服务本身的服务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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