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社8月30日讯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全面落实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药品集中采购实行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境外产品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产品参加投标的,应当允许以集团公司名义进行,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委托本企业的人员,持法人委托书在内的生产经营企业证明文件等材料办理相关集中采购手续。对委托其他企业人员(或个人)办理集中采购相关手续的,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生产企业承担。
三、 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集中采购文件的要求,按时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委托书、药品和企业资质证明文件及保证供应承诺函。
四、负责配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具备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进行销售的条件,按规定和要求进行订单确认、备货、配送,保证上网医疗机构的用药需要。
附件:1.药品集中采购药品生产企业资质条件
2.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经营企业资质条件
3.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生产经营企业出具证明标准
4.药品集中采购配送资质审查申报表
5.药品集中采购配送承诺函
6.药品集中采购配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附件:1-6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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