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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医保能全省“漫游”了 三种医保可相互转接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10年8月27日   来源:现代快报

  生意社8月27日讯 昨天,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了事关全省7030万医保参保群众切身利益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将把各地区、各部门之间曾经存在的转移壁垒拆个干净。这意味着,尽管短期内还很难实现医保全国自由转接,但至少在省内,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已经能“自由漫游”了。

   

  据了解,2009年底,江苏全省城镇职工参保1700万人、城镇居民参保1330万人,还有约4000万农村人口参加了新农合,全省医疗保障已覆盖7030万人,总覆盖人数占全省户籍总人口7354万人的比例已达到95%。

   

    三种医保可相互转接

   

  今后,随着参保人身份的变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关系,可互相转接。《暂行办法》规定,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流动就业,又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由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或原居民医保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手续,按照原参保(合)地规定退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再享受原医疗保障待遇。已缴纳的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费用不予退还。

   

  同样,对于原在就业地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凭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回户籍所在地按当地规定申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户籍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同意其及时参合(保),接续医保关系,并享受相应待遇。

   

    转接取消户籍限制

   

  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目前,各地的医保还存在着户籍限制,例如南京的居民医保就要求参保人要具有南京市城镇户籍。那么现在根据《暂行办法》,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各省辖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其他流动就业人员在本地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

   

  也就是说,农民工如果在南京找到工作,有单位录用了,那么他就可以参加南京的城镇职工医保,如果是灵活就业的,可选择在原户籍地参加新农合,也可选择参加南京的居民医保,南京不得设置户籍限制。如果他以后回到农村,在就业地参加的医保关系都可带回,转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而且不会中断。

   

    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暂行办法》明确,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流动就业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原则上应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同时办理。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流动就业人员,可以单独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时,其在转出地按规定确认的参保年限(含视同参保年限),转入地应予以承认。在同一医保制度内转移时,原参保年限要累加计算。

   

  不过,省人社厅负责人提醒,流动就业人员应注意时间点,在3个月内按规定申请办理转移接续医保关系并连续缴费的,转入地将视同连续参保,并按有关规定保证转移人员及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后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的,按转入地有关规定执行。比如,南京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中断或未足额缴费超过3个月的,按首次参保处理,这意味着以前的缴费记录可能会被清零。

   

    互转参保年限可折算

   

  记者了解到,对最低的医保参保缴费年限,国家没有统一的政策规定。无锡的规定是男30年、女25年,而在南通,只需缴够15年。如果一个经常跳槽的劳动者,在办退休手续时发现,他的城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够怎么办?

   

  《暂行办法》中明确,流动就业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年限可合并计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年限如何换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各地可采取不同保险制度缴费差额补缴或不同险种年度折算等办法进行换算。具体换算办法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确定。记者了解到,太仓已出台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的衔接规定,居民医保的缴费年限按4年折算一年计算到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记者注意到,此前医保专家曾讨论是否设定医保参保缴费年限门槛和免付期,这次省里文件并没有明确这些,而是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出台自己的办法。(作者:项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