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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华收购爱尔康有条件获批 眼科市场格局生变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10年8月25日   来源:医药经济报

  生意社8月25日讯 继8月10日,欧盟监管机构批准诺华制药收购爱尔康公司股权交易后,中国商务部日前也有条件批准了诺华收购爱尔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

   

  接连获批,让对爱尔康图谋多年的诺华兴奋不已。美国东部时间16日消息,诺华已经暗示,将会提出98亿美元的报价,向爱尔康股东收购剩余股权。

   

  有分析指,若诺华实现对爱尔康100%收购,全球眼科用药市场以及中国市场的格局均将因此生变。由于商务部此次批准带有附加条件,中国本土企业将会获得一定的缓冲期,但等待他们的将是更加剧烈的市场竞争。

   

    有条件获批

   

  商务部反垄断局的公告显示,商务部与申报方充分磋商后,就消除不利影响的解决方案达成共识,最终商务部决定附条件批准此项集中。

   

  在眼科抗炎和抗感染化合物方面,诺华和爱尔康在中国销售的品牌分别为易妥芬(硫酸庆大霉素/氟米龙)和典必殊(妥布霉素/地塞米松)。申报材料表明,交易双方集中后在全球的市场份额超过55%,在中国的市场份额超过60%。目前,爱尔康在中国的市场份额超过60%,诺华在中国的市场份额不足1%。根据申报材料,诺华已经作出决策,将策略性地退出全球和中国市场。

   

  分析表明,诺华仍是中国市场竞争的参与者,如果诺华仅是为本次交易做出的策略性退出,在交易后有能力重新加大该产品在中国的投放,达到一定程度后,可能会在中国范围内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在隐形眼镜护理产品方面,交易双方集中后在全球的市场份额接近60%,远高于其他竞争对手。在中国境内双方的市场份额接近20%。

   

  审查查明,由于诺华的全资子公司上海视康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隐形眼镜护理产品市场中第一大生产销售企业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签署了《销售和分销协议》,可能导致集中后的企业与海昌在销售此类产品时,在产品价格、数量、销售区域等方面进行协调,从而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根据商务部的要求,诺华和爱尔康须履行的附加义务为:诺华必须在2010年底之前全面停止向中国销售易妥芬产品;同时,在商务部审查决定生效之日起的5年内,诺华不得重新将易妥芬产品或以新名称出现投放中国市场;不得将其在本交易交割前所拥有的,在中国之外销售的眼科抗炎/抗感染化合物产品投放中国市场。在此5年期内,自审查决定生效之日起的每一周年,诺华应向商务部汇报履行承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