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社8月6日讯
各市(行署)卫生局、各县(市、区)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省电力、劳改、监狱管理局卫生处,哈尔滨铁路局卫生处,各矿务局(集团)卫生处,各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厅直各单位:
目前,我省集中采购药品已正式挂网,采购平台(www.hljypcg.gov.cn)交易系统启动运行,各医疗机构网上采购使用培训工作也已完成。根据《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加快工作进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卫生行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积极协调纠风、发改委、药监、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配送)企业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医疗机构所需药品纳入集中采购范围、采购合同签订及履行等方面的情况要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管,确保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根据国家和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省级建立工作机构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市、县两级也要明确专门机构或专人承担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使用方面的监管职责。
二、及时组织医疗机构进行网上药品采购。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从2010年8月1日起,全部参与省级集中网上采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抓紧组织医疗机构按照挂网药品目录,制定本单位的采购目录,确定配送企业,并组织和督促医疗机构尽快进行网上药品采购,除特殊药品外,不得擅自组织药品采购。集中采购药品的零售价格要严格按照省物价监督管理局核定的价格执行。
医疗机构网上集中采购的中标药品替换原自行采购药品实行过渡期,过渡期为一个月,过渡期间,高于中标(入围)价格的按照中标价格执行,低于中标(入围)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从9月1日开始,所有未中标药品必须全部退出医疗卫生机构。
三、认真组织医疗机构签订和履行药品集中采购合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医疗机构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签订并履行药品采购合同。医疗机构必须按采购合同注明的品种、数量、价格和供货渠道采购药品。同时,要规范货款结算行为,严格执行60天回款的规定。
四、规范医疗机构用药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处方开具和药品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全省药品集中采购为契机,推行医疗机构药品用量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和处方点评等制度,规范医务人员用药行为,切实把好处方质量关,坚决纠正为追求经济利益而滥用药物的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五、认真抓好药品配送环节的协调和管理。按有关文件规定,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供应关系,保证集中采购药品足额、及时配送到位。
开展以省为单位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措施,精心组织,确保工作落实。近期,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各市采购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进度缓慢的,将进行全省通报,一旦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将按《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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