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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印发第二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县(市、区)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10年8月4日   来源:浙江省卫生厅

  生意社8月4日讯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编委办、发改委、财政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物价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第二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县(市、区)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卫生厅  省编委办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人力社保厅  省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第二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县(市、区)工作方案(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10〕67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继续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不少于60%的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我省确定39个县(市、区)作为第二批实施地区。现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实施范围与时间

   

  (一)实施地区。杭州市:江干区(含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区(含西湖风景名胜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市、建德市、淳安县;宁波市:余姚市、海曙区、江东区(含高新区)、江北区、镇海区;温州市:瑞安市、乐清市、洞头县、文成县、泰顺县;湖州市:安吉县;嘉兴市:海宁市、桐乡市、平湖市;绍兴市:诸暨市、上虞市、嵊州市、越城区;舟山市:定海区(含新城)、嵊泗县、岱山县;金华市:婺城区(含金华市经济开发区)、永康市、磐安县;衢州市:常山县;台州市:黄岩区、临海市、温岭市;丽水市:莲都区、云和县、缙云县。

   

  (二)实施机构。第二批实施县(市、区)的所有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以及实行人、财、物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将未实行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

   

  乡镇(街道)区域内没有政府举办基层医疗机构的,应采取购买服务等有效措施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三)启动时间:2010年7月1日至12月25日。各市、实施县(市、区)可在此时间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启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的具体时间。

   

    二、实施内容

   

  (一)统一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纳入实施范围内未设置住院床位或住院床位数在30张以下的基层医疗机构,以及住院床位数在30张及以上的基层医疗机构的门诊,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药品配备和使用以国家基本药物为首选、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为补充,原则上不得使用其他药物。30张及以上住院床位的基层医疗机构住院病人的用药,应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确因临床需要,可按有关规定适度使用其他治疗必需药物。

   

  (二)统一实行零差率销售。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取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加成,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对基层医疗机构现有库存的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按省集中采购价格销售;其余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集中采购价;因特殊情况准许基层医疗机构使用的其他药品也必须实行零差率销售。中药饮片暂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政策规定执行,暂不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统一网上集中采购。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应统一通过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实行网上集中采购,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和其他允许使用的药品。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中标结果已根据《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和《2010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规定,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网站统一公布。

   

  (四)统一集中配送。基层医疗机构应按照《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商招标实施方案》和《2010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规定,统一选择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委托的中标配送商(含其配送合作伙伴)配送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

   

  (五)统一组织结算。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县(市、区)要建立药品货款结算制度,明确统一组织结算付款流程、付款方式和合同签订办法,并明确告知各方当事人。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组织结算。在出现药品货款结算资金周转困难等情况时,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及时核实并安排周转资金予以垫付,以保证药物的供应。

   

  (六)统一实行基本医疗保险优惠政策。将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报销比例应明显高于其他药物。

   

    三、实施步骤

   

  (一)过渡阶段。从开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只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和现有库存药品。对常见慢性病、儿科、妇科、急救等门诊用药可配备一定比例纳入医保目录(包括儿童增补药物)的其他临床常用药品,并以县(市、区)为单位选择确定品种数量,其品规数量控制在50种以内,药品销售收入控制在所有药品总收入的15%以内。对于规模较大(住院床位在30张及以上或设有多个专科)的基层医疗机构的住院病人用药,可配备部分其他常用药品,其品规数量控制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通用名总数的40%以内,药品销售收入控制在总药品收入的40%以内。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承担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的县级综合性医院和县级专科医院,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非基本药物和以县(市、区)为单位确定的50种过渡期药品在门诊和住院均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他药物的使用品种数量控制在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非基本药物和以县(市、区)确定的50种过渡期药品总品种数的40%以内,药品销售收入控制在总药品收入的40%以内,其允许使用的其他药品销售按县及县以上非营利医疗机构有关政策执行,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实施。

   

  (二)完善阶段。过渡期结束后至2011年12月底,只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和过渡期间允许使用的其他药品,不得使用库存药品。首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县(市、区)过渡阶段结束后,其完善阶段参照第二批实施县(市、区)完善阶段有关政策执行。

   

  (三)全面实施阶段。全省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所有乡镇(街道)全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时间、实施要求及相关政策按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第二批实施县(市、区)必须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领导机制和工作推进机制,结合当地的实际,周密部署,统筹安排,落实分工和职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级卫生、编制、发改、财政、人力社保(人事、劳动保障)、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保证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完善财政补助政策。各地财政、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浙财社字〔2009〕247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0〕78号)的有关规定,抓紧制定出台具体管理办法,完善基层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加强财务管理。对经常性收支,按照“明确范围、核定收支、差额补助、总量控制”的方式进行管理;对建设发展项目支出,按照“核定计划、专项安排、包干使用、绩效考评”的方式进行管理。

   

  (三)落实人员编制。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的实施意见》(浙编办发〔2009〕19号)和《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浙编办发〔2007〕58号)的有关规定,明确政府举办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社会公益类卫生事业单位的性质,按每万服务人口以13-15名的编制标准配备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对遵照规划设立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每床0.7人的标准相应增加编制,遵循“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合理核定人员编制,尽快完成基层医疗机构定性、定编、定岗工作。

   

  (四)强化绩效考核。各地要按照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绩效工资政策,尽快实施基层医疗机构绩效工资制度。建立分级管理、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健全绩效考核工作机制,完善以服务数量、质量和居民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考核制度。省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三大类12项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情况、资金管理和居民满意度等进行评价;各地卫生、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基层医疗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机构财政经费补助、绩效工资分配挂钩,切实防止平均主义,不断提高支出绩效。

   

  (五)加强监督管理。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健全监督管理机构,加强监督管理,认真做好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的培训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工作。基层医疗机构要加强药品采购、使用管理,成立药事管理组织,建立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基本药物处方点评等制度,并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严禁网下采购、二次议价、返点返利、收受回扣等违法违纪行为。

   

  (六)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通过各类媒体和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策,普及基本药物知识,转变不合理用药习惯,正确引导群众合理用药、科学用药、安全用药。要对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实施全员培训,提高对基本药物政策的认识,掌握基本药物的应用技能,正确使用基本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