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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新价格管理办法促使药店改变盈利模式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10年7月10日   来源:医药经济报

  生意社7月10日讯 贴牌,联盟,并购,多元化……这些盈利模式哪一种在未来的药店发展中能继续大行其道?近段时间以来,发改委再对药价伸出调控之手,使药店经营者不得不深思现行的经营模式。而在对药店“健康商业模式”的探寻中,对品牌药及其合作的回归成为业内的共识。

   

    新闻背景

   

    流通差价率或将变革药店盈利模式

   

  6月24~26日,第四届全国药店博览会期间,6月18日公布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成为参会代表热议的话题。特别是流通差价率限制以及由此引申出来的维价管理、终端对接等成为焦点话题。

   

  这份“征求意见稿”已经引发对整个产业的影响,比如说在上游方面,企业普遍认为该办法对创新有所鼓励,尤其是原研药单独定价的说法被淡化;而包括药店终端在内的流通行业最关注的,莫过于“征求意见稿”中,发改委对药品流通差价率实行最高限制。

   

  “征求意见稿”中的流通差价率(额)核算标准显示,药品将按照出厂价分为7等设置流通差价率,具体方案是按含税出厂(口岸)价格分为0~5元、5~20元、20~100元、100~500元、500~1000元、1000~10000元、10000元以上等多个档次,其最高流通差价率(额)分别对应为40%、30%+0.5元、25%+1.5元、20%+6.5元、15%+31.5元、8%+101.5元、901.5元。

   

  此前,作为全国医药价格改革的惟一试点的广东省,宣布将出台药品价格管理新规,对省内销售的属于政府价格管理范围的药品实行“三控”:即控制其最高零售价、实际供货价和流通差率,对药品流通环节差价率(额)实行上限控制,以实现对药品价格的全程监管,降低医药费(详见6月11日2版报道)。

   

  很明显,随着医改的深入,推行药价改革的城市将会扩大,而流通差价率将大大限制药品流通中间环节的利润。一旦流通环节的加价率被限制,药品操作空间减小,我国几万家以药品代理为生的商业公司和近百万营销自然人将首当其冲,可能面临“吃饭”问题。对药店来说,“高毛利模式”将不再被看好,而品牌药的回归成为业内共识。

   

  所有的争论都是有益的。在对健康商业模式的寻找中,这些业内争论证明,黄金十年并非是一片坦途,这其中的关节点需我们各自好好把握,而作为一个权威的行业媒体,我们也有义务记录下药店人的努力与实践。

   

  “6月24日在杭州参加药博会的时候,我们也在小范围内讨论过,主要是零售企业和药厂,大家的一致意见是新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出台之后,流通环节的差价率限制,按照不同的价格区间实行不同的加价率,对生产企业和流通渠道可能都会产生比较大的影响。”7月5日,中国医药企业家协会副会长牛正乾在接待本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而在第四届全国药店博览会期间,记者注意到,这份“征求意见稿”牵动了包括连锁药店、联盟盟主等业界人士的敏感神经。在药博会期间,百合谷中国药店大联盟特意就此发起沙龙,探讨“征求意见稿”实行的可能影响以及应对之策。他们在分析政策影响的同时,更把思索的目光放到了以后支持联盟生命力的发展模式上。

   

  在此前的5月20日,广东省下发通知,对省内销售的属于政府价格管理范围的药品控制其最高零售价、实际供货价和流通差率,被称为“三控”模式。此举意味着广东省的医药流通差价将有明确上限,药品生产企业还必须报备出厂价或口岸价,且原则上半年内不得自行调整。“广东的这种改革模式,对当前底价招商模式、普药营销模式、零售药店高毛利盈利模式、甚至对现在非常热闹的区域型药店联盟等将产生重大影响。”有业内人士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