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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对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者给予补偿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10年7月6日   来源:新华网

  生意社7月6日讯 记者4日从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获悉,浙江省将对进行预防接种后出现异常反应者,进行一次性的经济补偿。

   

  新出台的《浙江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规定,在疫苗合格,且接种过程规范情况下,受种者出现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严重残疾或死亡等异常反应的,将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偿。

   

  对于因接种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第一类疫苗出现异常反应的,由政府财政出资予以补偿。公民自愿接种的第二类疫苗,出现异常反应的,由生产企业支付补偿。以18岁为界,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死亡的病例,补偿金额分别为浙江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和15倍。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残疾的病例,经济补偿金额还要与伤残系数结合。

   

  “该办法明确了对出现异常反应的受种者予以一定经济补偿,而非赔偿”,浙江省疾控中心免疫预防所专家凌罗亚强调,异常反应是疫苗本身固有特性引起的,是不可避免的。它既不是疫苗质量问题造成,也不是实施差错造成,各方均无过错。她表示,对有异常反应者给予一定的补偿,是“政府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的一大举措”。

   

  凌罗亚表示,接种合格疫苗,发生异常反应概率非常小。去年,浙江省共接种1000多万剂疫苗(包括甲流疫苗),出现情况较严重的异常反应58例,其中有40例是过敏性水肿。而世界卫生组织的调查也显示,接种疫苗只可能导致极少数人出现不良反应。但通过预防接种可以建立免疫屏障,在保护受种者的同时,也保护了受种者周围人群。因此,不可简单地因为极少数可能的异常反应而停止接种工作。

   

  据介绍,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不良反应、受种者自身健康疾病原因引发的发病或病情加重等,不在该《办法》的适用范围之内。因疫苗质量不合格或接种单位违反相应的预防接种规范流程而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则依照《药品管理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