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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价医保药品被发回重审:折射诸多现实困惑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10年6月28日   来源:《中国医药报》

  生意社6月28日讯 6月1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在其官方网站上宣布:“已启动新进医保目录药品核价工作,对企业在医保目录公布前后的涨价行为从严核查”。其起因来自一份2009版新增医保品种的价格调整列表。6月23日,国家发改委再次以电报的形式,要求制药企业自查价格,并要求各地物价部门对提价品种进行复核,列出涨价的时间节点,查实涨价理由是否充分。

   

  2009年11月30日,人保部公布了新版国家医保目录,比2004年版医保目录增加了449个药品。而在业内盛传的这份价格调整表中,有超过30个品种抬高了价格,占新增医保产品的6%。国家发改委价格司有关人士表示,目前品种和涨价情况正在核实。“即使有些品种提高了名义价格,但由于受竞争对手和医保招标制约,其市场实际交易价格未必能水涨船高。”

   

    省级定价不再是“隐形翅膀”

   

  记者从各地物价部门公开资料的查询结果看,2009年11月30日新版国家医保目录公布前后,确实有一些新增补品种的价格进行了不同幅度的上调。除了备受媒体关注的注射用甘氨双唑钠、聚桂醇等西药,部分新进入的中药医保品种如麝香海马追风膏等价格也有增长。涨价范围涉及辽宁、山东、江苏、陕西、安徽、福建、广东等多个省份。多年从事医药咨询的老刘目光犀利:“涨价品种是否利用了国家医保目录确定后,与国家发改委价格调研前之间的时间差?”

   

  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医药处处长郭剑英告诉记者,药品进入国家医保目录后,将从企业自主定价转为由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按规定程序核定最高零售限价。由于成本价格调查等工作,药品从进入医保目录到政府核定限价标准,需要一定时间。“在政府未定价前,经营者可以暂按市场实际价格执行,但不得随意涨价。”

   

  记者注意到,今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国家发改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增规定:“列入我委定价范围的药品,我委已制定公布价格的,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调整。因市场供求、生产成本等发生较大变化,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向我委提出调价建议,未经我委批准,不得自行按照拟调价格暂行。”而涨价产品中确实有一部分在医保目录公布前后几个月,已通过“成本增加,原材料涨价,经营费用增加,GMP改造” 等诸多理由,向所在辖区的物价管理部门提出了涨价申请。理论上,在4月1日文件出台之前提出涨价申请,某些涨价品种依然是属于自主定价。物价部门表示:“企业自主定价品种,是否调价以及调价的幅度,都取决于企业自己。企业在进入医保目录前突击涨价,受到的制约很小。”

   

  新进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也有部分是原先的地方医保增补品种,由省物价局定价。“企业提出涨价申请,我们会参考很多因素,比如生产成本、出厂价、周边省份价格比照等等。”辽宁省物价局物价二处曹会武告诉记者,药品定价十分复杂,物价管理部门主要对可疑的项目进行核查,“比如采集实际出厂价、零售价和在相关省份的招标价” 。而老刘认为,价格采集和成本核查的难度和工作量“难以想象,耗时很长”。对此,业内普遍认为,目前的结果往往是“民不举,官不究,这种自下而上的涨价就顺理成章了。”一些药品走过这一系列环节,就能在省级物价部门得到涨价备案,从而也获得了在全国范围内涨价的“隐形翅膀”。

   

  针对可能出现的这种个案,郭剑英强调:“对于涨价理由不充分的品种,我们将劝诫企业恢复原来价格。如果企业不听规劝,会建议地方招标部门对该品种予以重点关注;继续无视劝诫者,可能会采取惩罚性措施。” 例如舆论关注的注射用甘氨双唑钠,在2008年12月的价格为108元,在2009年5月和7月连续涨至168元、198元。物价管理部门表示,类似品种“应该查实涨价理由”。

   

    国家定价避免被动“涨潮”

   

  “一旦在原产地涨价获得备案,这一价格就有可能被周边省份沿用。”某药企的政府事务负责人表示,药品在原产地涨价成功后,企业就会将目标转向其他省份,以期获得更大范围的涨价认同。“比如,广西很难核查产于河南的药品成本,所以通行的做法是参考周边省份价格。”老刘的经验是,原产地涨价,有可能会波及周围省份,如果长期得不到纠正,“甚至可能影响国家层面的最终指导价”。此前,“天价”芦笋片就是由于省际成本核查的名存实亡,其价格才能“打着滚”横行多地。

   

  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副司长刘振秋告诉记者,湖南省针对“芦笋片事件”成立了专门调查组,经调研形成了报告,责令企业限期整改。“这虽然是个案,但值得通过分析,揭示背后的规律性问题,” 刘振秋表示,要通过个案举一反三,对政府定价产品进行复核,同时进一步规范市场定价行为,并进一步影响长效机制。

   

  “小河水满大河涨。” 云南一家药企的销售总监表示,从原产地省份的涨价备案开始,各省保持涨价后的水准,寄希望于提升国家的价格采集水平。“如果涨价被其他省份拒绝,我们宁可弃标。失去一个省的销量,也要保住全国范围内的价格统一。”该人士非常果断地告诉记者,“基于现行的价格采集制度,一个省低价会将全国中标价拉低,必须杜绝这种情况的发生。”

   

  “国家医保是诸多药企梦寐以求的‘铁饭碗’,退一步进入省级医保的增补目录也是药企的奋斗目标。”一位业内人士认为,从合理的商业逻辑分析,进入医保目录的品种因为销量增加和品牌效应的迅速扩大,会使企业利润总量增长,也给成本摊薄和价格下调留下可操作空间。这一趋势也能从国家发改委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看到,其中明确提出:“已上市销售的政府指导价药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每2-3年集中调整一次政府指导价。其中,对专利药品和按照专利药品对待的药品,以3年为周期进行调整,下调幅度一般不低于6%;保护期结束后,政府指导价下调幅度一般不低于15%。”

   

  对此,国家发改委也在6月17日的声明中强调,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是药品最高零售限价,主要是“防涨价”。目前,国家发改委正在研究制定新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在控制涨价的同时,将配合招标采购,促进企业通过竞争合理降低价格。对于企业自主定价,正在研究“反暴利”的具体认定标准和程序,将依此打击恶意抬高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现阶段,我国药价形成主要是三种渠道:进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由国家发改委制定价格;未进入国家医保目录但进入各省医保补充目录的药品,由所在省制定指导价格;其余品种实行市场定价。事实上,自2006年以来,国家发改委已经数次祭出重拳,打击虚高药价。本次又针对政府定价、企业自主定价等细节制定了相应的价格政策,旨在根除药价顽疾。但是,在现实操作中,这样的美意似乎与市场的反馈总难匹配。从报批、生产到营销、使用,价格成为诸多市场因素和矛盾的集中出口,背后有着纷繁复杂的结构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