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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配送新规各地试水 医药招标方式投石问路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10年6月14日   来源:医药经济报

  生意社6月14日讯 全国27个已进行基药集中采购的省份不尽相同的配送商遴选办法,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未来地方渠道结构的调整

   

  目前全国31个省份中,有27个省份进行了以省为单位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各地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方案在《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下称7号文件)的指导下,基本做到了以省为单位、统一挂网、竞价议价相结合、合理选择配送商、重新划分质量和价格权重、明确回款时间等,同时也延续了各地之前的药品招标采购特点,原有的18种药品集中采购模式依然有明显的体现。基本药物药品集中采购与之前的药品集中采购最大的区别就是配送商的招标,由于没有“前车之鉴”,因此采用的方式、设定的标准、选择的范围均不相同。这样各不相同的配送商招标方式,决定了各个地区未来的商业结构和渠道方式。

   

    配送商招标的政策创新

   

  基本药物大多属于价格低廉的临床基础用药,由于基层医疗机构分散、用量小,因此,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必须具备“物流强、成本低、品种全、服务优”的特点,不仅可以进行二、三级医院的配送,更能进行基层医疗机构的配送,尤其是对于偏远和落后地区的配送。为此,《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指出基本药物的配送要通过省级公开招标确定,此乃药品招标实施10年以来的一个新课题,虽然过去在社区与新农合的招标中有过一些探索,但毕竟多为地方性尝试,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

   

  按照基本药物制度要求,基本药物将实行“以省为单位、公开招标、统一配送”,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产生将通过招标确定;国家在7号文件中明确说明“由生产企业或委托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原则上只允许委托一次。”可见现代物流能力是今后国家对药品经营企业的基本要求,是基本药物配送未来的方向。

   

  在目前实施基本药物招标的27个省份中,有12个的招标文件提出了现代物流的要求,有15个没有进行明确说明。而不提及现代物流的概念,忽略对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硬性要求,将会使各省流通领域的产业升级和优化改革相对滞后。

   

    招标方式决定渠道结构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新规中明确规定“实行以省(区、市)为单位集中采购,要合理划分省、市(地)、县管理事权。省级负责集中采购的组织和实施,市(地)、县级负责本级集中采购的监管”。由此可见,坚持以省为单位来确定配送商是国家的政策要求,从今年基本药物招标的实际来看,各省执行的情况不尽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延续之前的配送商招标结果。今年基本药物招标中没有进行配送商重新选择的主要有北京、宁夏两地。北京延续了2006年北京市社区配送商招标中确定的2家配送商的配送方案,没有重新进行配送商的招标和医疗机构的重新选择,由北京医药股份和嘉事堂药业继续进行新一轮基本药物的配送,只对增补的基本药物进行了招标;宁夏延续了2008年招标中确定的5家配送商,继续负责基本药物的配送。

   

  2.以省为单位进行配送商的招标,确定统一的评审标准,明确中标配送商的数量,由省统一组织专家评审,在省平台上统一公示,医疗机构在中标的配送商中进行选择,如天津、河南、湖北、江苏、青海、江西等省。

   

  3.以试点市为单位进行配送商招标,如陕西、广西、辽宁等。

   

  4.不招标,由生产企业自行委托,在招标平台上备案,如贵州等。

   

  上述4种方式对渠道结构的影响不一,第1、4种基本不改变现有渠道,而第2、3种将会彻底改变目前基本药物的配送渠道。

   

    遴选办法决定入围企业

   

  各省在进行配送商遴选时,有些省份没有制定基本药物配送商的单独标准,只要符合经销商资质的企业均可报名并递交申报材料,经审核合格者均为候选配送企业。该类型的招标对配送商的要求与之前的招标没有区别,如重庆、黑龙江、四川、内蒙古、海南等省。有些省份建立了基本药物配送商单独的定量化考核标准,主要体现在现代物流能力(仓储面积/容积、货架、自动化程度、配送人员车辆、软件系统)、销售规模(销售额、纳税额、行业排名)、销售网络、经营品种、社会责任、医疗机构的认可度几个方面,其中客观要素的权重通常在80%以上,有些地区100%为客观要素评价,如:浙江、江苏、湖北、河南、黑龙江等。各地配送商的具体遴选办法见表1。

   

  不同的遴选方法,将使具有基本药物配送资格的商业公司的结构差异巨大。

   

    数量范围影响渠道布局

   

  在进行的27个省市基本药物招标中有15个省市没有作配送商数量的限定;有明确的配送商数量要求的见表2所示。

   

    从对配送商配送范围的规定可以将现行配送商招标分为3种:

   

  1.只选择省级配送商,省级配送商负责全省的基本药物配送,如宁夏、河南、北京等。

   

  2.分省、地市两级选择,省级的可在全省范围内配送,地市级的只可以在区域内进行配送,如湖北、江西、云南等。

   

  3.以地级市为单位进行选择,医疗机构只能在区域内中标的配送企业中进行选择,如福建、江苏、浙江、安徽、湖南等。

   

  上述配送商的选择数量与配送范围将影响着生产企业的渠道布局。配送商数量的不同意味着生产企业在基本药物配送中经销商的调整和渠道整合的力度不一,配送范围的不同,将使很多以省为单位进行基本药物配送的企业转向为以地市为单位进行配送,由于招标结构的不同,渠道的结构亦随之而改变。 (耿鸿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