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产经轻工日化电器通讯仪器机械冶金矿产建筑建材石油化工食品医药电子电工能源电力交通运输农业环保图片手机版
当前位置:中国市场调查网>产业>医药>  正文

黑龙江拟规定商品零售批发场所内吸烟可罚1万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2010年6月9日   来源:黑龙江晨报

  生意社6月9日讯 今日,重新修订的《黑龙江省消防条例(草案)》正式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其中,新《条例》补充了特殊场所的防火措施,明确规定商品批发、零售营业场所内禁止吸烟,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通过调查走访发现,虽然哈市各大商场都悬挂了“禁止吸烟”的标志,但个别顾客和工作人员却视而不见,仍然在安全通道或走廊内吸烟,偶尔还有行人叼着香烟大摇大摆地进人商场,给安全防火带来很大隐患。在我省发生的火灾中,吸烟已成为引发火灾的主要原因。针对这一情况,新条例对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后逃生困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单位或场所,给予了充分关注,并明确了处罚标准。如“商品批发、零售营业场所内禁止吸烟、使用电炉、电褥等电热器具,非营业期间要关闭和熄灭不必要的电源、火源。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商品批发、零售营业场所的楼梯间、公共通道内禁止动火或者存放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此外,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等场所,应制定火灾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此外,我省修《条例(草案)》保留了原《条例》收取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的规定。(记者 王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