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药采函[2010]18号
各企业:
为保障集中采购药品的及时配送,经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研究决定,全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全部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的非基本药物、基本药物中标目录内药品,每一品规在每个配送区域内可增加2家配送企业负责配送,即每个中标品规在每个配送区域中标企业可选择1-4家配送企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中标生产企业登陆http://61.178.83.57,慎重选择配送企业。
二、被选择的配送企业应及时予以确认。配送关系一旦确认,在一个采购周期内不得变更、撤销。
三、中标企业须于2010年6月15日前完成全部中标产品在所有配送区域的配送企业网上选择,并于6月25日前将与配送企业签定的配送协议(附件1)原件1份送至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心(地址:兰州市城关区畅家巷34号)。配送企业须于2010年6月18日前完成所有委托配送的确认。中标产品截止2010年6月15日未选择配送企业、截止6月25日未递交备案协议的,将视为放弃中标药品的交易配送资格。
附件:1、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委托配送协议.doc
2、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配送合同.doc
3、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企业名单.xls
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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