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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01/22/2013 12:48:39
    湘农机科发〔2013〕1号

  HNPR-2013-80001

  各市州、县市区农机局,各有关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

  为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经销商经营管理秩序,切实维护广大购机农民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部的规定,结合我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月5日

  湖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规范经销商管理,保障购机者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简称经销商)是指在我省从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的供货企业。

  第三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经销商监督管理。

  第四条 经销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诚信规范经营,优质服务。

  第二章 经销商资质

  第五条 经销商资质

  (一)经我省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包含农业机械产品。

  (二)注册资金(实收)不低于50万元。

  (三)具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营业、仓储场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

  (四)从事农业机械经营业务2年以上,近2年内无有效群体性投诉。

  (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维修服务人员不少于2人(取得农机维修职业资格证书),财会人员不少于2人(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至少有1名熟练操作计算机补贴管理软件操作人员。

  (六)具备《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要求的售后服务和零配件供应能力,配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传真机等信息处理设备。

  (七)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诚实守信、管理规范,财务凭证、销售台账健全,能依法开具销售发票。

  第三章 经销商确认

  第六条 经销商确认包括推荐、备案、核实和公布

  (一)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到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填写两份《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备案表》(附表1);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核实其资质,汇总《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备案汇总表》(附表2),连同1份《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备案表》报市州农机主管部门(另外1份存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

  (二)注册所在地没有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的经销商,到注册所在地的市州农机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填写两份《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备案表》,市州农机主管部门核实其资质。

  (三)市州农机主管部门汇总所辖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报送的汇总表报省农机局。

  (四)省农机局汇总全省经销商信息,建立全省具备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资质的农机经销商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

  (五)农机生产企业登陆“湖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从农机经销商信息库中自主确定年度经销商,并对其进行授权。

  (六)农机生产企业向确定的经销商颁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标识(附表3),并对其经销行为负连带责任。

  (七)企业推荐、经销商申报备案、农机部门汇总并公布经销商信息、企业确定的时间,以省农机局的具体通知为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经销商要自觉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和“谁销售、谁服务、谁负责”的原则,为购机者提供优质农机产品和售后服务,并自觉接受各级农机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经销商必须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标识;建立经销产品公示栏(附表4),公示其所经营农机产品名称、型号、生产企业、基本配置、销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

  第九条 经销商要按规定开具销售发票,做好补贴机具档案管理工作,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应记录销售的农机产品名称、型号、生产企业、机具编号、购机者、联系电话等信息,销售记录(附表5)保存3年以上。

  第十条 经销商应当向购机者说明农机具的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必须遵守《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向购机者出具产品三包凭证和三包服务联系卡,确保售后服务及时到位。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接到农民投诉后,必须及时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并建立维修记录制度,必须记录维修的农机产品名称、型号、生产企业、购机者、联系电话,机具情况和维修情况,维修记录(附表6)保存3年以上。

  第十一条 经销商必须遵守“七个不得”的规定,即不得倒卖补贴机具;不得进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不得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购买农业机械,代办补贴手续、代开发票;不得以降低或减少产品配置、搭配销售等方式变相涨价;不得拒开发票或虚开发票;不得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擅自设立分销点;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第十二条 农机生产企业要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督和培训,跟踪调查经销商经营情况,发现经销商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各级农机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经销商资质发生变化,应报告原推荐农机生产企业和注册地的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填写《湖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变更备案表》(附表7),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市州农机主管部门,市州农机主管部门核实后签署意见报省农机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标识、设置公示栏的。

  (二)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有关规定的:

  1、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政策的;

  2、以许诺享受补贴为名,诱导农民先购机后办补贴手续的;

  3、不按要求使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软件系统的;

  4、对于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其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的。

  (三)补贴机具供应不及时的。

  (四)售后服务不及时、不到位的。

  (五)未向购机者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的。

  (六)销售记录和农机购置补贴档案不健全的。

  (七)不接受各级农机主管部门监管,拒绝或逃避检查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州农机主管部门调查取证,核查属实,正式行文上报省农机局取消其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性质恶劣的,建议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

  (二)向享受补贴的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农机产品的。

  (三)降低或减少基本配置变相涨价的。

  (四)搭售或强卖选配件变相涨价的。

  (五)向农机主管部门提供虚假信息,以虚购、换购、重报、虚报等手段套取国家购机补贴资金的,包括提供虚假发票或一机多票的;以虚假身份办理购机的。

  (六)严重违反“三包”规定,引起群体性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出现重大质量事故隐瞒不报的。

  (八)拒不执行农机化主管部门做出的警告、限期整改处理决定的。

  第十六条 省农机局建立违规经销商及法定代表人黑名单制度。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从事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