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乘坐的大客车撞上限高架,一男子被要求下车协助推车,不想却被砸成重伤,致腿足部截肢。事故发生后,因车辆牵涉到旅行社、运业公司、代驾人、帮工人、保险公司等多重关系,导致索赔问题错综复杂。日前,南开区法院经审理,依法厘清本案各种关系,确定了各方责任。
兰某是本市教育系统职员。2011年11月16日,其因工作需要组织部分教职员工乘坐大型客车前往塘沽一所学校进行学访活动。返回途中,司机顾某驾驶的客车与限高架相撞,车辆卡在限高架内。因车辆无法倒回,顾某要求车上乘客下车协助,结果在倒车过程中限高架倒塌将兰某砸伤。事发后,兰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伤情为创伤性休克、挤压伤综合征、右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右足1至5截肢、左大腿中下1/3截肢、颅脑损伤。同年12月7日,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顾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据了解,此次活动的有关负责人于2011年11月8日与本市一家国际旅行社联系用车事宜。国际旅行社承接该业务后,因无法在指定日期安排车辆,遂与某运业公司联系请求其安排车辆,后运业公司又将该业务无偿介绍给胡某。临近约定日期前,胡某由于身体原因无法驾驶,故联系顾某代为驾驶。因双方系朋友关系,顾某此次帮工没有收取费用。11月15日,国际旅行社法定代表人田某以短信的方式通知活动的有关负责人齐某称车辆及司机已安排妥当,并向其告知了顾某的联系方式。据查,该肇事车辆系胡某个人购买,挂靠在一家旅行社名下。事故发生后,由于其中牵涉的各种关系错综复杂,兰某遂将国际旅行社、运业公司、顾某、胡某及其挂靠的旅行社、为肇事车承保的保险公司全部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六者共同赔偿其截至2012年3月6日的医疗费10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国际旅行社、被告运业公司及被告旅行社均表示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被告胡某和顾某则表示,同意承担责任,但应依法赔偿。法院经审理另查明,截至2012年3月6日,兰某因治疗共发生医疗费18.6万余元,其中国际旅行社垫付2万元、胡某垫付6.5万元,胡某另垫付入院抢救费用1.2万元。
根据上述事实,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一方按照责任划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事发前肇事车辆已投保了交强险,故对于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付。关于超出交强险赔付限额部分的赔偿义务人确认问题,法院认为,被告顾某为被告胡某无偿帮工,在此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胡某作为被帮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顾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旅行社作为事故车辆的挂靠单位,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国际旅行社、运业公司的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亦不存在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1万元,被告胡某赔偿原告医疗费9.1万余元,被告顾某对被告胡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旅行社对被告胡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涉案人物系化名)(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南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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