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广州2月28日电 (奚婉婷 杨晓梅)原广州增城市副市长刘荣照因犯受贿罪,28日被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月至2011年3月,刘荣照担任增城市新塘镇镇长、增城市荔城街道党工委书记、增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荔城街党工委书记及增城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所谓投资入股的名义参与土地开发、承诺为房地产商解决开发房地产问题等,单独或通过其亲属顾恩洪(另案处理)向他人索取人民币515万元,收受他人贿送的财物折合人民币685.9万元、港币55.6468万元、美金1万元、新加坡币0.3万元、澳门币6.06万元。
其中,2006年至2011年间,刘荣照利用担任增城市荔城街党工委书记等职务之便,接受广州市骏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欣公司)董事长陈某泉的请托,为其尽快审查通过某商业住宅的相关修建性规划而积极进行协调。事后,刘荣照通过顾恩洪先后收受了陈某泉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50万元。
法院认为,刘荣照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判处其无期徒刑,并继续追缴刘荣照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刘荣照表示将考虑是否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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