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太原2月20日电 (王燕君)20日,山西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潞安集团天脊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12·31”苯胺泄漏事故引发浊漳河水污染事件调查处理情况通报会。会上通报,此次泄漏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金属软管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苯胺泄漏。
通报称,泄漏发生后,造成污染事件的直接原因为天脊股份公司方元公司成品罐区与围堰外相通的雨水阀未完全关闭,导致部分苯胺通过雨水阀流入排洪渠,并进入浊漳河,致使浊漳河水及下游污染。
“有关部门不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设备采购把关不严。工作纪律松弛、不严格执行巡检制度和交接班制度,部分职工失职渎职。”山西省“12·31”苯胺泄漏事件处置工作组新闻发言人刘大山说。
此外,长治市安监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得到有效落实,对危化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不强。驻企安监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对企业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监管缺失。
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天脊股份公司误报苯胺泄漏量为1-1.5吨,迟报事故及事件信息,未在规定时间报告,误导和延误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事件的准确判断和快速处置。应急处置失当,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存在疏漏。同时,对雨水阀的日常巡检维护不到位,对雨水阀没有完全关闭的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置。
刘大山在通报会上称,长治市环保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和信息报告规定不到位,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不高,执行力不强。在得知事件信息后没有立即进行核实,面对大量的监测数据不能及时作出正确判断、不能向领导和上级提出正确建议,在监测数据连续超标的情况下,仍坚持将污染事件暂定为一般环境污染事件。执行《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不力,未按规定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刘大山说,长治市人民政府责任意识、大局意识不强,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不全面,安全生产责任制、环境保护措施未得到有效落实,政府应急部门信息上报迟缓,应急处置不力,未及时将环境事件信息通报下游省市有关部门。
2012年12月30日12时30分,位于山西省潞城市的潞安天脊煤化工集团苯胺罐区因输送软管破裂发生苯胺泄漏,污染物流入浊漳河,影响下游河北邯郸用水。当班人员未按规程操作和检测,导致进料管道上存在质量问题的金属软管破裂,致使苯胺泄漏到围堰内。也未按规定定时巡检,没有及时发现苯胺泄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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