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深入,我国立法中的公众参与日益得到重视,途径不断拓宽,开门立法越来越普遍。但从总体上看,我国人民参与立法的渠道还不够宽,参与的程度还不够广泛,参与的机制还不够完善,参与的权利还没有得到很好保障,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还不相适应。面对我国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利益诉求日益多元化的新形势,法律要实现多元利益的均衡协调,最重要的是构建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使各种利益诉求都能上升到利益协商和对话的平台。因此,一定要按照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要求,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加快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进程。
第一,要进一步完善人民有序参与立法的法律规定。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人民有序参与立法的法律规定,将公众参与立法作为立法特别是地方立法的必经程序,不断扩大公众参与立法的范围和途径,切实保障公众参与立法的权利。
第二,要进一步完善人民参与立法的机制。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立法规划,就立法事项征询社会公众意见。要建立健全立法论证、听证、评估机制,充分发挥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的作用,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提高立法调研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不断完善公布立法草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采纳公众意见的反馈机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切实增强公众参与立法的实效。要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工作机制,把办理代表议案建议同制定修改法律结合起来,把邀请代表参与常委会活动同提高法律草案和审议质量结合起来,认真吸收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要不断完善法律草案起草过程中的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和专门委员会审议的作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要合理确定立法项目,建立健全立法项目论证制度。
第三,要建立公众参与立法的诉求收集、评估、处理、反馈机制。探索建立不同利益群众权益诉求的收集、整合、协调和平衡机制,把社会不同利益群众的利益诉求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上来,使之成为立法依据。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企业家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社会组织和其他各种社会中介组织的积极性,在立法过程中充分表达相关利益团体的意见和建议。要充分发挥网络的作用,通过互联网及时广泛征集社会各阶层各方面对于立法的意见和建议。要建立健全立法参与的反馈和评估机制,对于征集的公众意见和建议要有科学、客观的评估和处理标准,对采纳的公众意见和建议须作出必要的反馈。特别是在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时,要广泛听取意见,及时反馈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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