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了《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草案)》,《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保障广大务工人员“劳有所得”。
据介绍,农民工工资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每年元旦春节期间,贵州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都会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清欠的专项检查活动,专项活动虽然有效地保障了广大务工人员的权益和社会稳定,但每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然严峻,亟待用法律法规解决。另外,现行的《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不能满足目前的实际工作需要,有必要重新制定。
据悉,《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资金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并且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从建筑业扩大到贵州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讯、市政等工程建设项目。
《草案》规定,未按规定存储工资支付保障金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存储,否则按照应存数额5%以上10%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不按规定支付工伤待遇的,将处以最高5万元罚款。
同时,为切实解决工程中存在的违法转包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不规范的问题,《草案》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建筑单位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工资,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最高5万元罚款。如果拖欠工资人数10人以上或连续拖欠3个月以上,又或者拖欠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则处以5万至10万元罚款。(记者赵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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