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一级一级的台阶,楼梯变成了冰滑梯。
上周,沈河区小西路27号楼3单元水管主管道漏水,在楼道里结冰,20户居民着实体验了一把楼梯变滑梯的感觉,更有居民摔伤骨折。
昨日,社区已经将“冰楼梯”凿开一条通道供居民通行。
居民下冰楼梯摔骨折
“一伸脚我就坐地上了,还没等我反应过来,整个人就直接就从一、二楼间缓步台‘飞’到一楼了。”1月4日6时30分许,小西路27号楼3单元4楼1室55岁的郑素玲出门时,在结了冰的楼梯上摔倒了。
郑素玲回忆,当时楼梯上全是冰,原本是一级一级的台阶,变成了一个大斜面,下楼梯只能把着扶手、身体向后微仰着一点点走。“最近听说有不少居民摔伤了,但我是最重的, 右手腕骨折。”郑素玲坦言。
“这都是因为12月底,一、二楼间缓步台处的水管主管道漏水,水顺着楼梯一直流到楼外,天冷结成了冰,变成了‘冰滑梯’。”涌泉社区书记张丽衡介绍,最厚处冰面能有15厘米厚,最薄处能有2~5厘米。
昨日13时许,记者来到27号楼3单元,从单元门口台阶开始,一直到一、二楼间缓步台,随处可见二三厘米厚的冰。在一、二楼间缓步台东墙边,还立着一个高1.5米、宽30~50厘米的冰柱子。
“社区工作人员每天都主动去凿冰,现在一楼到一、二楼缓步台楼梯上的冰都凿掉了,每一级台阶都露出来了,缓步台上也凿开了一条没有冰的通道,方便居民出行。”张丽衡说。
产权单位有相应赔偿责任
“手骨折了,没法正常工作,只能在家休养。”郑素玲觉得自己摔伤和耽误工作,在赔偿方面得讨一个说法。
“这里是维修部,负责维修,不了解赔偿方面的事情,也不知道谁负责管。”27号楼产权单位,沈河区房产局第二房产经理公司工作人员表示。
沈河区房产局工作人员则认为,第二房产经理公司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但关于具体的赔偿问题,还需要社区协调产权单位、产权人与受害者一同协商,最终达成一致。
辽宁诚铭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大军认为,因为是主管道漏水,是公共设施损坏不涉及个人,所以产权单位或设施管理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华商晨报 记者张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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