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单位,油气罐、站、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等区域及周边30米范围内,不得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南京市安监局昨天发布了《2013年春节期间南京六城区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有关问题的通告》,通告中不仅明确了禁止布设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的区域范围,对零售点的安全也有着严格要求。
根据通告要求,下列区域及周边30米范围内,不得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具体包括: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安全线路保护区内;油气罐、站、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敬老院(学校周边在学生放假的情况下可以临时布设);公园、风景区等旅游景点;新街口、湖南路、夫子庙等商贸及人流物流集中区;中山路、中山东路、中央路、汉中路等景观风貌区。此外,饭店、旅社、集贸市场、地下商场等场所内,高层及超高层、写字楼、居民楼等非邻街楼门面以及其它动火毗邻场所严禁销售烟花爆竹。
今年的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将依然实行“一点一证”,亮证销售,严禁“一证多点”销售,严禁摆摊设点以及走街串巷销售,严禁在零售店门外沿街摆卖。具备烟花爆竹销售安全条件的经营单位可到所在地的区安监局进行申报,《临时许可证》的申报截止至2013年1月18日,《临时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013年2月5日至2月24日。
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除了布点有限制外,销售点安全也有严格要求:零售场所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零售场所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备售仓库;销售点应配备必要消防器材,并张贴安全警示标志,严禁火种火源进入,严禁销售现场燃放、试放等。
未经许可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经劝告拒不改正的,安监部门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移交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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