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称东海划界案系基于大量科学和法律依据完成
中新网12月18日电 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12月14日代表中国政府向联合国秘书处提交了东海部分海域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划界案。国家海洋局网站18日刊文指出,东海部分划界案明示了中国所主张的大部分东海大陆架的具体范围,为将来中国的东海维权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和明确的范围。全文如下:
北京时间2012年12月14日,中国政府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递交了《中国东海部分海域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案》(以下简称“东海部分划界案”)。根据东海部分划界案《执行摘要》,中国在东海冲绳海槽内选择了10个最大水深点,并以其直线连线作为中国东海部分海域200海里以外大陆架(以下简称“外大陆架”)的外部界限。
大陆架是海洋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划定外大陆架的外部界限是沿海国通过合法途径实现其管辖海域范围最大化,并勘探开发和利用大面积海底空间及其资源的最后机会。国际社会和世界各沿海国对此都极为关注,许多沿海国已经完成编制并提交了划界案。根据联合国网站公布的消息,东海部分划界案应是委员会收到的第63份划界案。
一、提交东海部分划界案是履行义务和维护权益的重大举措
(一)外大陆架划界案的背景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向海的全部自然延伸。沿海国大陆架自然延伸如果超过从其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的,则其中200海里以外部分被简称为“外大陆架”。沿海国必须向委员会提交其外大陆架外部界限所在位置的经纬度坐标表,以及能证明这部分外大陆架与陆地领土之间存在着客观的自然延伸的科学证据,这些科学数据和技术资料被简称为“划界案”。
确定外大陆架的外部界限应依据一系列的法律规则和科学技术标准。对此,《公约》第76条、《公约》附件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科学和技术准则》等一系列文书做出了详尽的规定。概而言之,首先,沿海国应根据《公约》第76条所规定的复杂规则,找出其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位置,编制划界案,并提交给委员会;其次,委员会按照其工作规则,对沿海国提交的划界案进行初步审议,重点是审查该划界案是否涉及相关争议,其他国家是否提出明确反对的意见,进而做出是否将对该划界案开展进一步审议的决议。如果该划界案不涉及争议或未遭到其他国家的反对,则委员会将会依照提交时间顺序逐个进行实质审议。委员会审议后,将向沿海国提出其审议结论,即“委员会建议”;最后,沿海国在委员会建议的基础上,通过其国内程序,划定其最终的外大陆架外部界限。
(二)提交东海部分划界案是履行《公约》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东海位于中国大陆以东,东海陆架地形平坦,最大宽度超过500千米,是亚洲东部最宽阔的陆架之一。冲绳海槽位于东海陆架和琉球群岛之间,是一长条形洼地。从地貌和地质特征看,东海陆架是中国大陆向海的自然延伸,冲绳海槽是具有显著隔断特征的重要地理单元,是中国东海大陆架延伸的终止。依据国际法,中国主张东海大陆架向东自然延伸至冲绳海槽。根据这一主张,中国东海大陆架宽度超过了中国领海基线200海里,应按《公约》的规定提交在东海的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案。本次提交东海部分划界案是中国履行《公约》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的应然之举。
2009年5月12日,中国政府于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确定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初步信息》。该《初步信息》主要证明了中国在东海具有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并说明中国正在编制划界案,承诺“将在适当时候提交全部或部分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划界案”。本次提交东海部分划界案也是兑现《初步信息》的相关承诺。
二、东海部分划界案的相关技术问题
(一)东海部分划界案的含义
根据所包含的外大陆架范围大小,划界案可以分为全部划界案和部分划界案两类。全部划界案是指划界案中包括了该沿海国所主张的全部外大陆架区域,例如澳大利亚的划界案包含了其所主张的全部外大陆架区域,共10个区域。部分划界案是指那些只包括该沿海国所主张的一部分外大陆架区域的划界案。根据相关规定,在与邻国存在大陆架划界争端的情况下,或者在沿海国因为时间、技术等方面的原因未能就其主张的全部外大陆架编制全部划界案的情况下,沿海国可以先就一部分大陆架提交划界案,剩下的外大陆架区域留在后续的划界案中体现。提交部分划界案的做法被沿海国普遍使用,委员会目前收到的划界案中有一半左右是部分划界案。
中国政府本次提交的划界案只包括了东海的一部分外大陆架,因此是部分划界案。理论上,在本东海部分划界案所主张的外大陆架区域北侧或南侧海域还存在外大陆架的可能性。在北侧海域涉及中、日、韩三国大陆架划界问题,在南侧海域涉及到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大陆架问题,这些问题均未妥善解决。本东海部分划界案所包含的外大陆架区域涉及争议最少,比较适合作为先期提交的区域。
(二)确定东海外大陆架外部界线的方法
《公约》第76条为确定大陆架外部界限规定了复杂的规则,这些规则可归纳为:两条“公式线”,两条“限制线”。两条“公式线”是指:(1)沉积岩厚度为从该点至大陆坡脚最短距离的百分之一的定点的连线;(2)在大陆坡脚各点连线之外的六十海里各点的连线。两条“限制线”是指:(1)领海基线之外的三百五十海里线;(2)二千五百米等深线之外的一百海里线。
上述“公式线”和“限制线”只限定了沿海国有权扩展的大陆架的最大范围,并没有限定沿海国在该最大范围以内如何选定大陆架的外部界限。换而言之,沿海国可以在上述各线之内或线上,选择任意相互之间相距不超过六十海里的定点,并将其连接作为大陆架外部界限。实际操作中,绝大多数沿海国都依据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选择位于公式线或限制线上的各定点,连接成为其大陆架的外部界限。当然,也有例外情况。比如,墨西哥主张的在墨西哥湾的大陆架外部界限是其与美国协议划定的美、墨两国间的条约边界线,该边界同时位于公式线和限制线以里。
东海大陆架外部界限确定为冲绳海槽内一系列最大水深点的连线。这些定点既没有超过限制线(距大陆领海基线350海里的线),也没有超过公式线(离大陆坡脚的距离为60海里的各点的连线),完全符合《公约》第76条的规定。同时,东海部分划界案选择的10个定点全部位于冲绳海槽内,符合中国关于东海大陆架向东延伸到冲绳海槽的一贯主张。
(三)东海划界案采取的是标识外大陆架最外部界限位置的方式
根据《公约》的规定,外大陆架外部界限是指符合其规定的各定点之间的直线连线,表现为具体的经纬度坐标点。沿海国在划界案中只需标明这些定点的经纬度坐标点及其连线。从委员会收到的划界案情况看,目前表示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其一,是圈闭区块的方式。为了直观地展示外大陆架范围,很多国家将其大陆架外部界限与该国的200海里线或者其他海上边界线连接起来,构成圈闭的区块,在图上以区块的形式标示其外大陆架范围。其二,是最外部各定点之间连线的方式。例如,巴巴多斯划界案、苏里南划界案、英国关于哈顿罗科尔海域的划界案等,仅用定点和定点间的连线标示其外大陆架的外部界限,并未形成圈闭的区块。我国东海部分划界案采用了后一种做法。
(四)东海部分划界案与《初步信息》的关系
中国政府于2009年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确定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初步信息》。该《初步信息》只是运用一些最基本海洋数据,证明了中国在东海具有200海里以外大陆架,但是,未划定东海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具体位置。本次提交的东海部分划界案则充分运用详实的地质地貌数据,确定了中国东海的部分海域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具体位置,并用相关经纬度坐标点标识出来。本划界案是对初步信息的细化和完善。
三、东海部分划界案的审议前景
根据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在收到沿海国提交的划界案的三个月之后召开的会议上,将会要求提案国派代表去做答辩说明。因此,预计在2013年7月召开的委员会会议上,中国将派代表团去答辩。
答辩之后,委员会将对划界案进行程序性审议,重点是审查该划界案是否涉及尚未解决的陆地领土争议或者其他海洋争端。若存在争端,则委员会将暂不对划界案进行实质审理,并等待有关争端得到妥善解决。目前已经有4份划界案因存在争端而被委员会暂时搁置审议。东海划界案涉及到中日韩三国之间的海域划界争端。2009年中国提交《初步信息》,日本即递交了反对照会,认为中日两国之间的东海宽度不足400海里,两国间的大陆架边界应由两国协商划定,东海不存在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因此,可以预料到是,日本将对我东海部分划界案提出反对意见,并以存在海域划界争议为由,要求委员会暂不予审议。
需要指出的是,提交划界案不仅是为了划定外大陆架的外部界限,更重要的是重申一国大陆架权利主张的重要手段。从已经提交的划界案看,有关国家明知道其划界案将因为涉及争端而会被委员会搁置审议,但是都仍然提交了划界案,其目的就是为了重申其大陆架权利主张。此类划界案很多,例如,俄罗斯提交的鄂霍次克海划界案涉及俄日北方四岛争端,缅甸提交的划界案涉及与印度、孟加拉等国的划界争端,英国和爱尔兰分别提交了在哈顿罗卡尔海域的划界案等。再比如,澳大利亚明知涉及南极领土的划界案一定不会得到委员会的审议,仍将涉及南极区域的外大陆架作为其划界案中的一个区块,同时,主动要求委员会可不审议其划界案中涉及南极区域的这部分。
为了延续我东海大陆架主张的一贯立场,在新的海洋法律制度下,我国必须提交划界案,这既是履行我国享有的提出外大陆架主张的权利,也是履行应尽的法律手续的义务。即使委员会依据其争端规则,暂不予审议我东海部分划界案,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我权利和主张的否定。相反,如果我国始终不提交东海划界案,则在理论上有可能会被解读为我国想要放弃在东海主张大陆架自然延伸到冲绳海槽的立场,将对今后我国与东海邻国开展大陆架划界谈判带来负面影响。根据《公约》第76条第10款明确规定,委员会对划界案做出的审议结论或者暂不审议的决定,均不能代替沿海国之间的大陆架划界,也不妨害沿海国之间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相关争端。
四、东海部分划界案与中日韩之间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关系
提交划界案,是沿海国为了证明其大陆架存在着自然延伸超过其领海基线的二百海里的客观自然状态。通俗地说,划定外大陆架划界案是《公约》赋予宽大陆架沿海国的单方面权利。委员会审议的也只是客观的科学和技术方面的数据和资料,不涉及其他方面的问题。划定沿海国大陆架的外部界限也是为了划分沿海国大陆架范围与属于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国际海底区域范围之间的边界。与此同时,《公约》第76条第10款明确规定,沿海国提交划界案和委员会审议划界案都不妨害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
海岸相邻或相向的沿海国之间的大陆架划界,不是一国单方面权利的问题,而是有关国家所主张的大陆架范围出现重叠,需要通过谈判予以划分的问题。因此,沿海国之间的大陆架划界绝不仅仅是科学技术数据问题,从本质上看,是属于复杂的政治问题。在东海,存在着三个海岸相向的沿海国之间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即中国与韩国、中国与日本、韩国与日本之间的大陆架划界问题。中日韩之间的大陆架划界除了涉及相关科学技术问题之外,还涉及其他许多方面问题,例如,各国岸线长度问题、与专属经济区划界的关系问题、资源分配问题、以及有关岛屿制度等多方面问题。东海三国之间的大陆架界限需要通过未来划界谈判解决。
提交东海部分划界案是中国政府履行《公约》相关权利和义务、维护海洋权益的重大举措,意义重大。通过提交东海部分划界案,中国政府根据《公约》重申了中国对东海大陆架的权利,明示了中国所主张的大部分东海大陆架的具体范围,为将来中国的东海维权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和明确的范围。(作者: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丘君、张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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