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我省将对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实施抢救保护工程,重点利用现有烈士陵园,集中迁入保护,在突出庄严肃穆、简朴大方特点的同时,把烈士陵园建设成集人文、个性、园林于一体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无名烈士墓迁入烈士陵园
昨日,省民政厅下发通知对相关工作进行了细化,我省抢救工程将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多样措施。其中,属于无名烈士墓、无亲属、无专人管理、损毁严重、位置偏僻、不适合长期保护的散葬烈士墓的,原则上将迁入到当地的烈士陵园进行集中保护,遇到烈士陵园面积不足,但迁入数量较多时,可以对陵园进行改扩建。
如果一个地方散葬的烈士墓较多,但是又没有烈士陵园的,通知明确,当地可以在相对集中的散葬烈士墓地,就地修建烈士陵园。由烈士后代或亲属管理的单体散葬烈士墓,原则上都要迁入陵园进行集中保护,但是如果管理者不同意迁移的,也可以在签订管理协议后由其继续管理。
另外,对于我省范围内的零散纪念碑、亭、塔、馆、堂、雕塑等烈士纪念设施,将采取就地保护的方式,在原地予以修缮,力求恢复原貌;属于文物部门保护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将在与文物部门协商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保护。
散葬烈士墓碑高不超过120厘米
通知规定,单体散葬烈士墓,墓穴式样以县为单位进行统一,墓穴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如果采用卧碑,宽度不超过80厘米,采用立碑的,碑高不超过120厘米,所用石材应采用大理石、花岗岩、汉白玉等。
关于墓碑碑文,通知指出,属于有名烈士墓碑的,碑文正面应包括烈士姓名、单位、职务、籍贯、出生年月等基本信息;属于无名烈士墓碑的,碑文正面要标示战役名称、时间等,立碑墓碑背面,标示文字为烈士简要事迹或战役简介,内容需要经过烈士安葬地人民政府审定。
零散纪念碑、亭、馆、堂、雕塑等烈士纪念设施,维修保护范围基本标准为地面单体设施、台基外四向各30米,建筑群围墙外30米。如果是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纪念设施,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延伸保护范围。对于处于城镇建筑中间的烈士纪念设施,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有效抵御各种破坏因素的前提下,适当减少保护范围,但不得低于20米。
鼓励社会捐赠、企业赞助、个人捐献
中省市三级都将对抢救工程进行补助。每迁葬一个烈士墓,中央补助5000元,省财政补助2500元,市县财政补助不低于2500元;对零散纪念碑、亭、馆、堂、雕塑等烈士纪念设施的维修,在中央平均补助20万元的基础上,省财政平均每座补助10万元,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解决。
省财政从2013年起,将12处省级重点烈士纪念设施日常维护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同时,在政府财政投入为主的基础上,我省还鼓励社会捐赠、企业赞助、个人捐献等多种方式进一步扩大资金物资筹措渠道。
2014年8月1日前完成烈士墓迁移
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我省各地遵循有利于群众瞻仰、祭扫、有利于宣传弘扬烈士精神,并充分尊重和体谅烈属的意愿及当地习俗,陆续制定出了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现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经过2年努力,将确保在2014年8月1日前完成散葬烈士墓的迁移以及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维修改造。(三秦都市报 记者赵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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