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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追打厨师拳击警察 法院禁止其喝酒1年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11/04/2012 09:21:2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年近40岁的吴江男子陈某,两个月前发了一次“酒疯”,犯下追打厨师、拳击警察的恶行。11月2日上午,苏州市吴江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向他发出一张“禁酒令”——在缓刑考验期即未来一年内禁止饮酒。

  据了解,这种“禁酒令”是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相关“禁止令”的一种。目前,“禁止令”在江苏已经出现过多种“版本”。 通讯员 梁文文 记者 彭昊

  起因 醉酒男子发酒疯,连警察都打

  年近40岁的陈某15年前曾因酒后打人被判流氓罪获有期徒刑2年6个月。出狱后他一度安分守己,尽量控制自己的酒瘾。但今年9月4日,陈某在宴请小学同学时,饭桌上谈及往事激动不已,不知不觉一斤白酒下了肚。

  当晚7点半左右,陈某摇摇晃晃出了饭店,见隔壁饭店门口站了一名男子,神志恍惚的他便上前揍了对方一拳。无辜挨打的男子赶忙逃入饭店厨房。陈某见其逃跑,仍不依不饶紧随其后。追进饭店后,在厨房间内见人就打,见东西就砸,几名厨师均受到不同程度损伤,其中一名厨师被陈某扔过来的盘子砸中头部,顿时头破血流。见事态严峻,一名厨师急忙报了警。

  警察赶到饭店时,还处于疯癫状态的陈某正在饭店门口砸汽车,一名民警想要上前制止被其一掌推开。好不容易将陈某带上了警车,可是途中他又突然勒住一名警察的脖子,朝其头部大打出手。

  判决 考虑被告家境,法院判处缓刑

  在经历一番波折后,陈某终于被制服。事后,在医院醒了酒的陈某对自己此前行为懊悔不已。

  10月17日,吴江区法院正式立案受理了该起寻衅滋事案件。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是,在对这起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后,法官了解到被告人陈某家境比较困难,他在几年前与妻子离异后一直独自抚养女儿,家中尚有年迈的父母需要赡养,其唯一的姐姐也已下岗面临着经济上的困境,倘若陈某此次入狱,其家人以后的生活也将因此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之后,法官又从陈某所居住的社区工作人员那里也了解到,陈某平时一直安分守己,表现较好。

  11月2日上午9点30分,吴江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内,法官对陈某作出了宣判,陈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事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饮酒。

  执行 缓刑期如饮酒,将撤销缓刑收监

  据该案承办法官周炳红介绍,这是该院发出的首张“禁酒令”,陈某在为期一年的缓刑考验期内将被禁止饮酒,如若发现其违反该禁令,法院将有可能撤销此前对其做出的缓刑判决。之后,法院还将联合社区矫正部门及陈某家属对其进行共同监督,时刻提醒其约束行为,不得饮酒。

  据了解,“禁止令”是去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对《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缓刑条款所做出的增加项,其中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这项条款的出台,在更好贯彻严宽相济刑事政策的同时,能够进一步强化对缓刑犯罪分子的有效监管,从监督、约束其直接行为处下手,督促其主动接受教育矫正,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从而更加有效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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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缓刑禁止令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有关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俗称缓刑禁止令或禁止令。从法条看,禁止令的范围比较宽泛,包括“禁止从事特定活动”“禁止进入特定区域、场所”“禁止接触特定的人”。

  “缓刑禁止令”是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在其管制或缓刑期间,采用的一种辅助性的刑罚手段。

  禁止令如何执行

  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禁止令的活动实行监督。法院在判决后,将相应的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寄到社区矫正机构,对方有专门人员负责执行。

  有关专家表示,缓刑禁止令意义层面上的作用大于实际层面上的作用,主要是对缓刑犯心理上形成压力,促使其在主观个人层面进行改造。

  违反禁令有何后果

  违反禁止令但情节并不严重的犯罪分子,由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处罚。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指以下情形:

  1、3次以上违反禁止令的;

  2、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分后,再次违反禁止令的;

  3、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