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城管局公布了《关于加强深圳市养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全市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记者注意到,该办法要求各区设立犬只收治中心安置查处犬、流浪犬。
各区将设立犬只收治中心
《意见》要求各区(新区)城管部门设立犬只收治中心,负责收治辖区执法部门暂扣、没收的犬只和收容的流浪犬。提供犬只饲养、医疗、免疫、办证等服务。
根据要求,各区按面积大小分别设置一至二处犬类收治中心。犬只收治中心可由各区专门独立设置,也可委托宠物医院、犬类保护协会等社会机构履行职责。犬只收治中心配备2~3名专职工作人员,有专门兽医、驯养人员。
暂不强制植入电子芯片
根据《意见》,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区城管(执法)部门开展养犬管理、执法工作。各街道执法队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整治行动。
《意见》要求,在国产电子芯片技术不成熟的前提下,为提高养犬办证率,各区(新区)可采用传统模式办证登记,暂不强制植入电子芯片,通过发放纸质登记卡片,制作便于携带的小型犬牌办理登记。
走失犬只主人应7日内认领
《意见》规定,街道执法队收治的犬只,应当自收治之日起24小时内送至所属区犬类收治中心。经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只,养犬人应当7日内凭个人身份证、《养犬登记证》到指定的犬类收治中心认领,经核查无误后予以领回,并缴纳收容期间发生的费用。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认领的,视作遗弃犬只处理。
无主流浪犬只、无人认领犬只,经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报区城管部门批准,可以由符合《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有偿领养。有烈性传染疾病、伤残严重的犬只可采取以注射的方式安乐死处理后交卫生处理厂人道毁灭;对暂扣的非禁养犬只在犬类收治中心至少留置7天,7天后由执法部门移交收治中心按无主犬只进行处理。
禁养大型犬和烈性犬
根据要求,主管部门发现有违反《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的养犬行为,可据该条例规定对养犬人或者单位作出警告、 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收容犬只等处罚。对未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的非禁养大型犬和烈性犬,责令犬主7日内限期改正。
在执法工作中对发现的禁养大型犬和烈性犬坚决捕捉,交由犬类收容中心进行检验和训练,经检查健康、训练合格的犬只可提供给特种单位使用;患有传染性疾病、无法驯养的犬只实施安乐死后交由市卫生处理厂予以人道毁灭。(深圳商报记者 文灿 实习生 胡柏青 通讯员 张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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