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嘉兴9月11日电(赵小燕 童法 童剑)现年四十四岁的重庆人杨某与妹夫许某两人利用弩弓及毒镖偷狗,没曾想妹夫许某竟被偷狗的毒镖毒死。近日,浙江桐乡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罪并罚,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八年。
2012年3月,从重庆来到桐乡打工的杨某与许某嫌打工既辛苦又挣钱少,便相约一起去偷狗。于是两人购买了弩弓、红外线瞄准仪、含氰化物毒镖等装备。许某负责骑摩托车,杨某负责用弩弓和毒镖射狗,两人在桐乡及周边地区四处盗狗。由于“配合默契”,打死一条狗仅需两三分钟。
4月2日凌晨,两人象往常一样骑着摩托车出发,在桐乡濮院镇星旗村附近,用弩弓、毒镖等作案工具先后射杀了村民家的三只狗,其中有两只毒镖掉落在村民家门前。两人也不管不顾,继续在该村盗狗。在射中一只狗后,杨某将处于待发状态的弩弓放置于许某身后的袋子上,自己则下车捡被毒死的狗。而许某扶了一把身后的袋子,不慎按到弩弓机关,被弩弓击发的毒镖射中腰部。
杨某见状,惊慌不已,不知所措,便立马给妹妹打电话,妹妹让他赶紧把许某送到医院。他扶着许某坐上摩托车,才开出十米远,许某便一头栽倒在地,抽搐不已,中毒身亡。
杨某见状,也不顾中毒的是自己妹夫,扔掉随身携带的弩弓和15支毒镖,仓惶逃离现场。杨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其湖州南浔租房内查获由张某购买的同类毒镖250支。经鉴定,上述毒镖内的液体含氯化琥玻胆碱成分。
桐乡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置公共安全于不顾,采用发射毒镖方法盗狗,又随意将毒镖丢弃,放任危险物质遗留在公共场所,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杨某在实施上述犯罪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导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杨某有故意犯罪前科,在针对投放危险物质罪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遂做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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