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长沙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召开,听取了关于《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书面审议关于《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以下简称一审修改稿)审议意见的报告。修改稿对轨道交通暂停运行、票价确定、乘车要求、禁止行为等方面都作了修改。
乘坐地铁时吃东西,此前在《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是禁止的,违者面临最高二百元的罚款。而修改稿中的“禁止行为”已没有这一款。
修改一:禁食令内容不再出现
此前的草案中,“禁止行为”内容包括“在付费区及列车内饮食”。这一行为属于“影响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草案的“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28日的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解释说,鉴于公众对“在付费区及列车内饮食”认同不一,故将该项内容调整到乘客守则中。
修改二: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
草案此前规定,轨道交通票价建议方案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拟定,经市人民政府审定,报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布后实施。
此次提交审议的一审修改稿中则规定,轨道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政府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价、变相涨价。这一规定旨在使票价制度明确和规范。
乘客乘车应当注意什么,草案此前已作出规定。乘客应当使用有效车票乘车,不得无票或者使用无效票乘车;不得持伪造、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购票乘车。乘客违反票务管理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可以并处票价五倍以下的罚款。
修改三:安全及服务质量增加公众评估
一审修改稿中增加了条款,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公众评估机制,定期听取乘客对运营安全、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意见。
为什么要建立公众评估机制?修改情况汇报解释说,这是因为考虑到保证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服务质量评估的客观、公正,在评估过程中引进公众评估机制非常重要。
除了此次新增的公众评估部分,条例草案此前已规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每两年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及服务情况评估,对轨道交通线路的运营安全及服务提出改善意见,并报轨道交通运营行政主管部门。
轨道交通运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并督促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要求进行改善。评估报告中与乘客密切相关的内容应当予以公布。
修改四:不得擅自暂停线路运行
轨道交通线路暂停运行,对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乘客利益、安全有重大影响。此次提交审议的一审修改稿规定,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不得擅自暂停线路运行。
擅自停运将受到相应处罚。对于擅自暂停线路运行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审修改稿同时规定,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故障、突发事件危及安全运行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暂停线路运行,但应当及时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同时向社会公告并报告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其他修改]
规范行政处罚依据 修改稿增加条款,“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相关行政处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确定专门机构负责行政执法工作。执法人员依照《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规定的条件任用。”
明确具体建设运营单位 修改稿在“附则”中增加“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是指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释义,明确了当前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的具体指代。(潇湘晨报 颜宇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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