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拿不出那么多的捞尸费,溺水男子的父亲只能下水自己捞。14日早上7点,在济南章丘埠村街道鹅庄大桥附近一名青年男子溺水,打捞费用竟然一天三万,拿不出钱的老父亲,无奈自己跳水寻儿。(《金陵晚报》)
此等悲剧不乏先例。2010年8月16日17时左右,贵州人吴明福去泥青塘水库游泳溺亡。由于水深村民打捞没能成功,又付不起雇请专业打捞队的1万元费用,吴明福的妻子只好跪在水库边,点燃几炷香,喃喃地说:“菩萨保佑,让我老公的尸体赶快浮上来吧。”百般无助之时,遇难者家属不问苍生问鬼神,还能有什么出路?
质疑
公益性打捞还要呼唤多久
亲人溺水身亡,本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情。警方的爱莫能助,打捞队的漫天要价,无疑更是雪上加霜。
公益性“打捞”体现人道主义救助精神,但实施起来的难点在哪?其一,专业性打捞队的政府收编挂靠问题,这点光靠警方的收编,肯定无法承担起这些成本开支。其二,专业打捞队属于机动临时性的救助,闲时的工作状态队员较为自由,政府对其的救助培训,以及涉及救助队员的意外人身保险,福利待遇问题的解决。
要解决把专业打捞队收编成为“正规军”问题,需要各级政府的统一协调。国家可以考虑协调民政救助,公安紧急救助,红十字会的人道援助等综合考虑形成一个专业打捞队伍。闲时对专业打捞成员进行定期培训,遇到紧急救助则必须快速救助处置。对公益性“打捞”形成管理制度化。明确好公益性“打捞”的界定标准,当出现紧急救助家属又无力承担打捞费时可以实行先打捞再按程序申请公益救助,其救助资金可以由成立的公益打捞机构垫付。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公益救助应统一标准对待,享受同城户籍同等救助。
当然,最关键的公益性“打捞”队伍的管理资金,以及救助成本的来源问题。国家应考虑从民政救助资金和福利彩票的收益中进行调剂。其实,资金的解决并不是难事,关键对解决公益性“打捞”问题的决心,协调好,没有解决不了的办法。(邓闽军)
析因
三万元捞尸费折射救援义务缺失
这起溺水打捞事件再次说明,政府建立规范化、正规化的溺亡打捞的公共应急制度迫在眉睫,刻不容缓。在江河湖泊较多的地区,建立一支长期固定、制度健全、体系完备、身份明确、保障有力的专兼职水上打捞协作团体,当地政府责无旁贷,必须尽力认真做好。相关部门应该出台法规予以规范。
事件也再次激活了一个陈旧的话题:一旦出现人员溺水情况,是否有专门的机构或组织进行救助或打捞?溺水打捞应不应该收钱,收多少,应由谁来买单?
从国际通行做法上看,在目前政府没有相关打捞机构和经费保障的情况下,一些发达国家对类似情况的处理方法,大都采用成立公益慈善基金组织,对无名尸、无主尸及困难人员进行资助,拓宽了资金筹措渠道,值得借鉴。
其实,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溺水人员获救或者尸体打捞成功,相关责任人有义务支付给救人者适当费用。尤其是民间的打捞队,毕竟他们参与救援打捞,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和成本,也耽误了自己的生意,获得一定报酬,是合情合法的事情。这里的关键是,相关政府部门应予以明确规范,比如打捞一具尸体,究竟收多少钱,难易程度的浮动比例,要做出合理的规定,以防止出现“张嘴儿上万”、“不给钱不下水”,甚至因价钱谈不拢,任由尸体漂上水面等严重影响公共治安整体形象的事件。
无论如何,面对百姓遇险,面对家属求助,政府及时伸出援手责无旁贷。而且,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应该把救援工作放在首位,老百姓的生命大于天。目前,一些地方尝试在专业消防队中建立水上救生队伍,购置装备,培训骨干,并在应急时派上用场,解救民众于危难之时,这是一个实在管用的办法。这起事件,我们应该追问的是政府的责任,而不是缺乏专业救援队伍,或者是民间打捞队趁机“打劫”之类。(徐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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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判
伤害何止一个家庭
悲剧面前没有赢家
在这个“天价打捞费”面前、不给钱不打捞的“势利眼”面前,伤害的何止仅仅一个家庭?打捞队的冷漠自私,注定成为公众谴责和抨击的焦点,必然会受到道德的质疑和煎熬,在更多的负面评价之下,今后的“生意”能不能做好恐怕也值得怀疑。尤其是,一个本属社会救助和带有公益属性的打捞行动,一旦异化为寻求金钱的产物,这些“专业打捞”人员就会希望人“死”而不希望人“生”。
“打捞者”的无钱不打捞,带来的就是一个“易粪相食”的结果。受到创伤的老父亲及工友们,还会不会像过去那样对社会和他人抱有一份同情心、爱心?他们受到刺激和伤害的心灵,还会不会像过去那样温暖和无私?人是活在社会上的人,温暖可以传递、冷漠同样可以传递,当“打捞者”的自私和唯利是图传递到社会上的时候、传染到其他人的时候,说不定哪一天,我们身边的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下一个被“勒索者”,新的伤害将展开新一轮报复性“复制”……
一个正面的典型,会向社会释放“正能量”。而一个负面的事例,同样会向社会释放“负能量”,在正能量和负能量博弈的时候,并不是一种对等的“一比一”的关系,一个“负能量”对社会的负影响和负面冲击,可能十倍、十数倍于正能量的影响,需要十倍、十数倍的努力来“修补修复”。这种潜在的负面影响绝不容低估。在这起事件中,公众也看到了政府职能部门的失责。我们有公安、有水面执法部门,有劳动保障部门、有安监部门、有消防队员……这些都是服务公众的公务人员,却让一个“手无寸铁”的老人走到自己跳河寻儿的地步,实在是太不应该。(毕晓哲)
建议
政府该有救人队
而不只是打捞队
打捞费用一天3万元,打捞还是抢钱?亲人死了,却被挟尸要价,且要的是“天价”,这是何等的惨烈!然而,这样的悲剧却轮番上演。2004年7月7日,武汉新河街幸福里社区一名11岁的小孩溺水,痛失爱子的家长赶至现场后一筹莫展,这时附近江面上的4条私人渔船闻讯赶至,并向家属开出了“捞上来3000元,捞不上来1500元,先交押金1000元”的价格;2009年11月8日,在打捞救人牺牲大学生尸体时,荆州八凌公司人员挟尸要价……“打捞队”见利忘义的行为让我们产生审丑疲劳了,可多年呼吁的政府兜底的公益性打捞队却迟迟未见影子。
一个值得关注的细节是,最先到达现场的是民警、消防队员,却不懂水性,不敢轻易下水。而在打捞尸体时,民警却又无能为力,只能任私人打捞队漫天要价。
据报道,在国外,许多城市都有政府专门设立的溺水事故救援队伍,这样的队伍在救人方面就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此外,这些城市还活跃着许多民间水上救援团体,这些团体成员大多居住在河流、湖泊沿岸,政府向他们提供资助和救生设备,并且还对他们进行专业培训和定期的应急演练。因此,我们该仿效这种做法,既有政府组建的“救人队”,又有民间补充的“救人队”。如此,既能救人,又能捞尸,且不会再出现挟尸要价令人痛心的怪事。
每年都有不少人溺水死亡,每年都会有挟尸要价悲愤我们的心灵,我们需要政府组建的“打捞队”,更需要“救人队”,既能够救活人,也能捞死尸。(王军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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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言两语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负有法定义务救助打捞溺水人员啊。
——陈辉
●受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有时营救打捞工作难度超出了警察力所能及范围,需要聘请专业的或者民间的打捞人员进行救援。可目前,我们根本就没有专业义务打捞队。
——徐大明
●民间打捞队很难“长期做好事”,商业打捞队简直就是打劫用不起,致使溺水打捞成了无人管。呼唤公益性“打捞”救助,体现社会的人道主义,符合“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在具体实施方案形成前,注重调查研究,集思广益,为不幸遇难者和家属们提供人道援助,给其一种真正的心理安慰。
——牛永军
●常言道:“一分钱能难倒英雄汉。”钱,对于靠打工维系生存的打工者来说,其获得的难度和珍贵程度,是不言而喻的。溺水男子父亲自己下水打捞尸体的无可奈何之举,印证出了事件发生后,当地公共应急救济机制的苍白乏力,首先是相关政府组织失职。
——梁惠
●对于外来打工者而言,一天3万堪称天价,最终只能再一次让老父亲和几名打工者以身涉险,但是,面对浩渺的水域,几个人的力量实在太小,打捞起来谈何容易?结果就是因为“天价打捞费”最终成为横亘在父子之间的一道“鸿沟”……
——马云训
●天价捞尸费的背后是政府责任的缺位。现在地方政府并没有组织一支“救人队”,面对溺水,根本无法急救。救人,是最专业的事,只交给警察,显然不行。
——相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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