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产经轻工日化电器通讯仪器机械冶金矿产建筑建材石油化工食品医药电子电工能源电力交通运输农业环保图片手机版
当前位置:中国市场调查网>新闻>国内新闻>  正文

毕生积蓄交儿媳保管未获照顾 婆婆闹上法庭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06/15/2012 17:33:50   来源:中国新闻网

  

  老伴去世后,年近八旬的王大娘为安度晚年,将毕生积蓄交给儿媳代为保管,哪知儿媳拿走钱后对她不管不问。老人为索回自己的财产,一气之下将儿媳告上法庭。(天津)河东区法院审理此案后,一审判决被告儿媳返还王大娘8.2万余元,同时在判决最后附上法官寄语,教育晚辈敬老爱老,维护亲情。

  王大娘今年78岁,她的老伴于2010年7月因突发心脏病去世。王大娘称,她没有生活来源,且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王大娘曾于20年前个体经营小百货,存有5万元的定期积蓄,另外还有老伴原单位给她的生活救济款、丧葬费以及亲戚朋友给的钱款。这笔钱原由王大娘的女儿单某保管,在家庭会议上王大娘的儿媳肖某承诺会好好照顾老人,所以王大娘让女儿于2010年9月10日上午将上述个人存款交给肖某保管。而此后,在近一年半的时间里,王大娘多次向肖某索要生活费均遭拒绝,且肖某也不去看望婆婆,老人因看病、吃药、生活等急需费用,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儿媳肖某返还其名下钱款共计9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肖某并不认可王大娘的诉求,她提出,她是经过家庭会议的决定保管这笔款项的,如果要求她返还,要求家庭会议的成员都在场。而且,她在收取上述款项后为王大娘支出的费用计8000余元,为公公购买墓地的2万余元费用也是从这笔款项中出的,现存款余额仅为5.8万余元。所以,不同意王大娘诉求。

  本案诉讼中,原告的一子一女还就上述款项对原告提起继承诉讼,为此本案中止审理,后其子女对继承案件撤回起诉,本案才恢复审理。根据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其代为保管的款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鉴于原告认可在被告保管期间支出了8000余元费用,故对于该支出的费用应在被告应返还的款项中予以扣除。至于被告答辩所述支出的购买墓地费用,原告对此表示不予认可,现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同意用上述款项购买墓地,故此款不宜从被告保管的款项中扣除,对于该笔费用的承担问题,双方可另行解决。据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法官寄语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官在判决最后特别指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均系近亲属,无论是父母子女之间还是兄弟姐妹之间,在处理家庭纠纷的过程中,不应只考虑个人利益得失,应更多考虑到彼此之间的亲情。常言道:“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想想自己在年幼时,享受了父母养育的恩惠,自己在遇到困难时,得到了其他兄弟姐妹无私的帮助,那么在解决家庭纠纷时是否应把尊老、敬老放在第一位,将维系亲情作为解决纠纷的宗旨?“家和万事兴”,希望双方当事人能主动化解彼此之间的矛盾,使老人幸福、愉快地安度晚年。 (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王琪 任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