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拉萨5月31日电(王辛夷)31日,《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正式发布,并将于6月1日起实施。《条例》提出保护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的原则,并将编制详细规划。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陈锦介绍,西藏风景名胜资源丰富,民族特色突出,在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有效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历史文化资源和民族风貌尤为重要。
根据西藏自治区的特殊性,《条例》对2008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行细化。《条例》提出,西藏自治区各历史名城、名镇、名村将编制保护规划,各风景名胜区将编制详细规划。
“细到每一条街道的风貌,每一栋建筑的颜色,都将有具体规定,确保体现西藏的传统民族风貌。”陈锦说。此外,《条例》还将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列为强制性规定项目,以保证规划的稳定性,防止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变更。
在农牧区规划过程中,《条例》要求应从农牧区实际出发,尊重农牧民意愿,体现地方和民族特色,合理配置规划区内各类资源和生产要素,综合利用农村闲置土地,统筹各类生产及服务设施用地布局,符合农牧民安居定居建设要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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