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徐州5月29日电 (李东艳 袁鹏 孙传英)供电部门设置在田地里的避雷针,经修路后出现在了道路上,14岁少年夜间骑摩托车经过时,撞了上去,结果命丧黄泉,少年父母将供电公司告上法庭。28日,江苏省丰县法院审理此案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该供电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合计97164.79元。
2011年12月的一天晚上,赵晨正在家里吃饭,忽然接到一个电话称,儿子赵强出车祸了,已经被送往医院,现在生命垂危。赵晨犹如听到晴天霹雳,急忙带上钱赶往医院。到了医院,赵晨找到了打电话通知自己的人,得知儿子赵强正在被抢救,便询问事故情况。原来,打电话通知赵晨的人自称叫刘军,当时在事故发生地附近散步,忽然听到一声巨响,便赶去声源地查看,结果发现一个少年躺在地上不省人事,身下有血溢出,不远处一辆摩托车倒在地上,轮子还在打转。见此情况,刘军赶紧打电话叫救护车,并在拨打110报案后,按照在赵强手机里找到的号码通知了赵晨。赵晨全家人知道赵强出事后,都满心期盼赵强能够早日康复,但事与愿违,赵强最终还是没能醒来。
后经交巡警大队处理,认定该起事故中赵强负主要责任,丰县供电公司负次要责任。悲痛万分的赵晨和妻子遂将丰县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合计12万元。
而丰县供电公司则称,该避雷针建造于上世纪80年代,当时是建造在田地里,而非在道路上,并且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履行了安全防范义务,且在修建道路时,供电公司未接到将避雷针挪出的申请,因此对赵强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此外,事故发生时,赵强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机动车,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故不应由供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而该避雷针处于正常通行的道路上,不仅影响了道路的正常通行,对行人也存在一定的危害性。故供电公司也对赵强的身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一审判决丰县供电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合计97164.79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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