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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栏杆摔残走路烫死:公共设施伤人拷问政府监管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05/19/2012 07:01:1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在公共设施的安全问题上,容不得“亡羊补牢”。政府部门必须在出事之前就“未雨绸缪”,加强日常监管。否则,扶栏杆摔残、走路烫死的惨剧就还会发生。

  危险的栏杆

  一分钟之前,他还是一个自由自在的人;一分钟之后,他就成了终身卧床的瘫痪者。

  两年了,自王明泽瘫痪之后,他的父母便必须每隔两小时帮他导一次尿,全家人再没有睡过一个完整的觉。

  这一切,仅仅是因为一根生锈的栏杆。

  孩子掉下去了

  只是因为想站起来,下意识地扶了一下身旁的栏杆,从此落下了二级伤残

  2010年5月1日,王明泽一家人忙碌地准备着出门。王明泽动作很快,吃完早餐就先到楼下等父母。

  “爸,我先下去了。”他像往常一样,向王文玉打声招呼就到楼下平台处抽烟去了,然而这一去,他就再没能自己走回家门。

  王家住在北京市多山的门头沟区,所在社区紧挨着山。由于每栋楼之间都有落差,所以在楼与楼间供人行走的平台上都安有护栏。

  “见孩子下楼,他妈不放心,特意从窗户探出头去看看他在哪。他妈说看见他坐在平台的楼梯上抽烟,我们都挺踏实的。”王文玉说,在2010年5月1日之前,他们一家每周都要回到地处北京北面的昌平老家,王明泽每次都是自己先下楼,坐在平台的楼梯上边抽烟边等。

  “用不了10分钟,我们就能跟孩子一起出发了,没想到这时候隔壁楼的一个邻居火急火燎地来敲我家门,说‘赶紧下去看看吧,护栏倒了,你们家孩子掉下去了’”。

  王文玉夫妻一听,顾不得换鞋赶忙从六楼的家冲到楼下——王明泽已经从7米高的地方摔到了水泥地面上,痛苦地呻吟着。经诊断,王明泽“脑挫裂伤、T11骨折并脱位、截瘫、硬膜下血肿、硬膜外血肿、颞骨骨折”,为二级伤残。如今的王明泽被鉴定为“三依赖”——终身药物依赖、终身医疗依赖、终身护理依赖。此生,他再也不能下地行走,再也离不开照顾。而他的父母,从此也被“拴”在了他的身边。

  “出事后,他就插上了导尿管,即便天天吃药,也容易发炎。为了避免感染,最长每隔两小时就必须导一次尿。”王文玉说:“自打孩子出事,我们就没睡过整宿觉,夜里都得上闹铃。”

  不定时炸弹

  栏杆锈了,只要有人无意中手扶或倚靠,都无法避免出现同样的后果

  据事后回忆,原本坐着吸烟的王明泽想站起来,于是下意识地扶了一下身旁的栏杆,谁知栏杆已锈蚀,结果一下从两层楼高的地方摔下。

  “本该是保护人的铁栏杆底部早已锈蚀,成了一颗害人的不定时炸弹,还被我儿子给趟上了”王文玉说。他找到了社区居委会,居委会工作人员告诉他,护栏不是居委会建的,因此也就不归居委会管。几经询问,才知道护栏是当地的街道办事处建的,归街道办管。

  为了让儿子将来有钱治病,王文玉代表儿子将小区所在街道办告到了门头沟区法院。

  接案后,主审法官、北京市门头沟区民三庭庭长毕芳芳感觉案件非常重大。

  “一是涉及政府——被告是街道办事处,属于一级政府;二是案件原告方受伤比较重且索赔金额多达480多万元。”2012年4月29日,毕庭长向记者介绍案件时说:“接到案子,我觉得对原告挺同情的。谁家摊上这事,都很不幸。”但根据多年的审判经验判断,她认为这个案件对政府来说也很棘手。

  在审理过程中,街道办一直认为,虽然自己有责任,但主要责任在原告王家人一方。“因为王明泽是智力残疾人,他的父母应有相应的监护责任,不能把孩子单独放在那。我方出于公共利益考虑在该处设置护栏,并不使用或受益,故应适当减轻我方的赔偿责任。我方同意按照责任比例赔偿王明泽合理合法的经济损失。”被告街道办在答辩状中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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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肉眼看不见的隐患

  公共设施没有专门的责任管理部门,“不了解规定,不知道哪些设施归自己管,就不会主动去管、去维护”

  在毕芳芳看来,不论公共设施是政府出于什么目的建的,除非建好后将设施移交给别的单位,否则就有责任做好日常维护。王明泽事故的发生就是街道办未尽到维修注意义务导致的,应该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尽管王明泽的父母在一定程度上有监护责任,但栏杆锈了,而且该护栏就在紧邻公共活动的区域,任何人都可能在无意中手扶或倚靠,也都无法避免出现同样的后果。

  “公共设施疏于管理带来的损害是普通老百姓不能防范的。”毕芳芳说:“走在高楼下,想到可能会有高空抛掷物,大家还可以离楼远点。但诸如道路、栏杆等公共设施的很多隐患,通过肉眼看不出来,让老百姓主动防范公共设施的伤害,几乎不可能。”

  据门头沟区法院的一项不完全统计显示,自2003年至今,该院就审理了因井盖、围挡、护栏等公用设施致害案件30多起。以井盖“惹祸”为例,这些井盖有的是被偷了,有的是施工未设警示标志,还有井盖损坏等。但一个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在于井盖缺乏日常的管理和维护。而在诉讼的背后,还有很多因为伤情不重或是私下协商获赔的伤害事件并没有把官司打到法院。

  毕芳芳说:“真正到法院起诉的,大多是伤情较重或是私下协商争议比较大的。”

  事实上,发生在门头沟区的公共设施伤害事件,仅是全国同类现象的一个缩影。近来,各地因为公共设施导致的伤害事件隔三岔五就见诸于报端。最近一起引起广泛关注的,是4月1日发生在北京西城区的北礼士路路面突然塌陷、导致一不满30岁女士被烫死事件。事发不足一月,深圳在4月29日的一场暴雨后,宝安区宝源南路新湖中学门口人行道地面突然出现塌陷,一男子掉落坑中,致身体多处受伤……

  公共安全人祸可挡

  有些行政部门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有维护公共设施的责任

  公共设施伤害案件时有发生。出事后,群众找到相关行政机关,一个共同的感受是政府部门“互相推诿”。

  “通过案件的审理我们发现,不少政府部门实际上确实觉得不归自己管,并不是故意推诿。”毕芳芳说:“目前,公共设施没有一个专门的责任管理部门,常常是不同的设施由不同的部门管理,而政府部门大多对相关的规定缺乏认识。不了解规定,不知道哪些设施归自己管,就不会主动去管、去维护,由此也就出现了无人维护的公共设施和不愿承担的责任。”

  面对因为公共设施伤害而逝去的生命和受伤害的身体,越来越多的人感到在公共设施的安全问题上,容不得“亡羊补牢”。政府部门必须在出事之前就“未雨绸缪”,加强日常监管。否则,扶栏杆摔残、走路烫死的惨剧就还会发生。

  有专家也表示,公共基础设施建好之后,管理要跟上,建好公共基础设施不是最终目的,真正便民、利民才是目的,就此而言,加强公共基础设施的维护与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最需要反思的是城市管理部门,很多安全隐患都是由于安全意识缺乏,责任心不到位造成的。”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说:“公共场所的安全是应该被完全保障的,但恰恰在老百姓最放心的公共场所发生这样的事故,监管者难辞其咎。”

  也有学者建议改变目前我国公共设施“多龙治水”的现状,将公共设施集中归口给一个部门来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各种公共设施的相关信息。毕芳芳支持此种观点:“如果明确规定什么东西归谁管,不论对老百姓还是对行政机关来说都是好事。群众知道出了事该找谁,而行政机关也能知道什么是自己的责任、什么不是,能减少公共设施出事前没人管的情况。”

  “风险社会里没有旁观者,天灾难防,人祸可挡。”中国人民大学政治系教授张鸣说:“这些事故看似偶然,实则必然”。他认为,我国应该尽快建立起完备的监管与职责制度体系,弥补各种漏洞和欠缺。

  2012年2月16日,王家与街道办事处达成调解:

  街道办事处赔偿王明泽伤残赔偿金、已发生的医疗费、陪护费等共计50万元,于今年10月30日前给付。从明年起,每年1月30前给付9万3千余元。如王明泽死亡,街道办事处不再履行每年给付9万3千余元的义务,但自愿于其死亡后三十日内补偿王家10万元。

  目前,王家已经从街道办事处拿到了最先期的25万元赔偿款。

  本报记者 张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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