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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是不是官要看是否从事公务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05/14/2012 09:26:56   来源:中国新闻网

  

  5月12日,浙江省海宁市行政中心迎来了200多位法官、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近200名村(社区)书记、主任。在海宁市普法办主办的“关注热点 共建和谐”法律实务论坛上,围绕村民委员会委员等基层组织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表现形式与认定、保险公司能否向交通事故致害人追偿等两个议题,与会者展开了热烈研讨。

  据了解,2009年以来,海宁市司法局每年举办一次律师实务理论论文研讨、二期律师实务论坛。同时通过“@海宁司法”、“@海宁律师”等“微博军团”,现场进行直播,将博友观点与现场人员互动,形成了特色鲜明的地方法制文化。

  村官能否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司法部门其实是‘法律营销商’,要把法律法规‘卖’给老百姓,让大家知法用法,以法律为准则办事。”海宁市司法局局长金中一表达他的看法。他说,海宁市司法局在全国率先推出微博公文、开通官方微博、举办论坛等举措,就是要让群众执法懂法,会带动群众依法办事。

  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能否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海宁市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裘靖飞介绍说,2010年以来,海宁法院审结村干部经济犯罪案件4件,8人被判刑;2011年5月1日至今,海宁交警共查获1289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情况时有发生。“村干部是否被认定为国家公务人员的问题非常关键,要根据刑法等法律充分辨析。”

  法官苏琴梅认为,对村官身份认定问题,需要综合考虑:主体问题。村委会工作人员是指村党支部、村委会和村经联社、经济合作社、农工商联合企业等掌管村经济活动组织的人员;是否从事公务。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依法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或者受基层人民政府委托办理一些行政管理事项时,就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对于苏琴梅的上述观点,青年律师何文琪认为应从狭义的角度认定:村基层组织人员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即这类人员本身固有的职责并无从事具体行政管理的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是特定条件下、基于其特定职责的要求;协助的事项必须是政府事务,而不是村集体事务;协助的事项必须具有行政管理性质,属于政府行政管理职责范围;排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列举的前6项内容。

  据介绍,海宁市某村报账员沈某挪用征地款案具有代表性。沈某在协助海宁市某镇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拆迁过程中,挪用公款达50万余元,归个人用于营利活动。法院审理认为,沈某是村委会聘用的报账员,属于掌管村经济活动组织的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具有行政管理性质。

  恶意肇事保险公司能否追偿

  醉驾者A与无证驾驶者B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多少?浙江省康恒律师事务所胡蓓佶律师提出见解:A承担主要责任10万元、B承担次要责任1万元。如果保险公司可以全额追偿,负有主要责任的A会被保险公司追偿1万元,得到10万元全额的赔偿,而仅负次要责任的B得到1万元赔偿,则会被追偿10万元,明显有失公允。

  她认为,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承担交强险责任后,不能就承担的交强险责任全额向致害人追偿。

  法官杨剑介绍说,在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的处理主要有三种做法:交强险承保公司应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即全部赔偿论;交强险承保公司仅对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即“人损赔偿论”;交强险承保公司仅就抢救费用承担垫付责任,即“抢救费垫付论”。

  律师余肃平则认为,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侵权赔偿的规则来讲,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范围,交强险属于商业保险范围内的强制保险,对于保险人按责任比例向致害人追偿,并不等于是对无证驾驶或醉酒驾驶的间接肯定。 (本报记者陈东升 本报通讯员李武岐 本报杭州5月13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