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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葫芦岛连山区卫生局强制收卫生会费引争议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05/04/2012 18:10:15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葫芦岛5月4日电 (记者 秦逸)“一年收取400元卫生协会会费,干什么用了!”“卫生协会什么事情不做,只收钱不服务。”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当地老百姓这样向记者反映说。

  当地的村医还告诉记者:“强制收取卫生会费,变成了卫生局的小金库。可以说,卫生协会组织的旗号举起来了,而我们基层大夫成了被宰的羔羊。协会会费成了领导随意抿的一碟大酱,这样的歪风应该刹住。”

  辽宁省卫生工作者协会秘书长车光宵表示,各市、区、县的卫生工作协会问题比较突出。完全要做到规范化和制度化,还有很大的距离。

  行政手段强制收费 近7年从未开过会

  近日,记者走进葫芦岛市连山区内的几家小诊所采访,赵大卫大夫(应要求用化名)告诉记者,在连山区开诊所非常艰难,患者少,收费低,一年到头来还亏本。卫生协会这些人,不但不给小诊所服务,一来就是收钱,不交就不给年检。

  “收费许可证不给我们看,我认为是乱收费。”另外一家小诊所的马大夫这样说。

  连山区医政股兼卫生协会负责人于海涛,面对记者的采访毫无回避地说,该协会的法人还是卫生局原康局长,并称自己是该局医政股的工作人员,同时负责收取会费。

  由于从2007年以来,区民政部门未通知去办理年检,所以到现在协会也就没有进行换届和年检,也没有召开过会议。他一再表示,这方面工作的确有问题,他也多次提出改正,但是始终没有得到落实。

  记者试图进一步了解有关连山区卫生工作协会的相关讯息。于海涛坦承,近7年来,协会从来没有开过会议。该协会连最基本的规章制度和财务制度都没有,更没有单独的办公人员和办公室。他表示,协会只负责收费,上缴区财政,开支到哪里了一概不知。

  记者了解到,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现定:在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领导职务。

  而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监察厅联合发文辽民函[2007]81号“关于开展全省社会团体清理整顿的通知”明确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与业务主管单位合署办公,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实体等机构的办公场所要与业务主管单位的办公场所分开。

  对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的,要严格按照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关于党政机关在职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意见》(辽组通字〔2004〕38号)执行,并报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未经审批在社会团体中兼任领导职务的,必须在2008年4月1日前依法定程序辞去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

  而该卫生局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成立了自己的“协会”,该局原局长自任会长,该局医政股长为秘书长。

  局长景士丽对记者说,连山区卫生工作协会组织不健全,机构设置不合理,人员办公场所紧张,导致了为会员服务不周到、会员不满意的问题存在。

  收取会费进财政账号 各方可分成得利益

  记者在进一步调查采访中得知,该协会的工作直接由区卫生局现任局长景士丽主管。

  记者问“连山区卫生协会有无有收费许可证?”该局办公室刘主任提供给记者的是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辽民社【1994】14号)联合下发的“有关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文件规定的会员收费的标准为:个体诊所为400元、村卫生室为300元。

  景士丽说,连山区卫生协会收取社团会费的社会团体收取会费许可证,是由葫芦岛市民政局发放的收费许可证。但记者一直未见到此证。

  于秘书长还告诉记者,全区共有446家医院是卫生协会的会员单位。农村卫生室的300元会费,各乡镇医院扣留200元,卫生协会只得到100元。每年收取会费大约是10多万元,分2次存入区财政的账号。

  记者看到,该协会收取会费的收据公章,竟然是“连山区财政局国库专用章”。

  对于记者想进一步查看卫生协会费用的开支情况,他表示,协会没有独立的账号,所收费用全部进入卫生局账号,只有一把手知道具体如何分配费用。

  记者了解到,辽民函[2007]81号“关于开展全省社会团体清理整顿的通知”明确规定:社会团体必须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并单独建立财务账目。社会团体财务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财务资格,会计人员、出纳人员要分开。社会团体应加强会费使用的管理,定期公开会费收支情况。

  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应当用于与其章程相符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业务主管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向社会团体,或以社会团体的名义向有关会员单位收取费用。

  对此,于秘书长非常谨慎。他承认原局长任会长是违背国家规定,财务不完善。但是,在现阶段该区做不到,如果没有卫生局,卫生协会根本就收不上来会费。

  会费收取须经会员大会半数表决 不属于政府收入

  记者将此问题反映给辽宁省卫生厅,该厅新闻办高度重视,协调各部门。在记者等待了2天后,专门安排辽宁省卫生工作者协会接受采访,车光宵秘书长4日对记者说,连山区卫生协会按照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辽民社【1994】14号)联合下发的“有关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收取会费,该文件已经作废,无法律效力。

  目前,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号“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部门不再核定统一的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车光宵还表示,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应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社会团体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该社会团体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社会团体会费不属于政府收入,可以不纳入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

  车光宵坦言,辽宁省卫生工作者协会作为辽宁省内各级卫生工作协会的业务指导单位,无权对违规的卫生协会进行处理。各市、区、县的卫生工作协会情况各不一样,问题比较突出。目前,省卫生协会多次开会、多次发文,要求按照规定将协会进行换届选举,但都未积极落实,完全要做到规范化和制度化,还有很大的距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