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昆明4月25日电(胡远航)记者25日从云南省人大常委会获悉,新制定的《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将于5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条例》系全国为数不多的建立涉诉困难群众保障机制的地方性立法。
根据《条例》,刑事案件中遭受重大人身、财产损失,在诉讼中不能及时有效获得赔偿,生活特别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或者由其抚养、赡养、扶养的近亲属,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案件,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特别困难的,皆可申请涉诉特困救助。
《条例》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救助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救助建议,特殊情况5个工作日内提出。民政部门经过审查认为应当予以涉诉特困救助的,应在自收到救助建议及救助申请材料之日起20内核发救助金,特殊情况5个工作日内核发。具体救助金额结合涉诉特困人员的实际损害后果、获赔情况、生活困难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资金来源方面,《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涉诉特困救助资金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涉诉特困人员提供捐助,捐助资金应当纳入涉诉特困救助资金,有指定捐助对象的除外。明确民政部门对涉诉特困救助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将救助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云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梁渝南表示,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机制的产生,经历了从局部试点到全省推广,再到步入地方立法的过程,是该省人大和法院关注民生、维护民利的新举措,是对涉诉特困人员救助的一次先行探索。
据悉,早在2009年,云南省即率先在全国开展了对涉诉特困人员的救助试点工作。自2009年5月至2010年12月,共救助6812人,发放救助金2203万余元,纳入低保1944人,纳入医保2619人,加上其他救助方式,全省共有1.2万名涉诉特困人员受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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