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辛勤 通讯员/李卫) 4月11日,记者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为创新审判管理体制,充分发挥诉讼保全制度的功能和作用,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社会企业引入诉讼保全担保机构,避免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财产而无法实施诉讼保全,从而防范不良当事人恶意转移、隐匿、毁灭等诉讼欺诈行为出现,保证法官裁判在诉讼实践中真正得到实现。这也是我省法院首次引入。
财产保全的意义在于维护利害关系人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而申请人自己又无法提供担保,如果这时有担保公司为其担保,可避免了因被申请执行人恶意转移、隐匿、毁灭等诉讼欺诈行为出现而造成无法执行的尴尬,有利于人民法院判决的执行,有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对法院、担保机构、案件当事人来说是双赢的。
记者了解到,今年4月10日,该院执行局接受业务庭移送的诉讼(财产)保全案件19件,其中因申请人不能提供足额担保财产而未实施保全措施的9件,涉案标的1815.5万余元。诉讼保全担保机构的引入,将会极大缓解上述情况的发生,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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