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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居委会握“万能章”之惑 盖不盖章左右为难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04/15/2012 12:11:16   来源:中国新闻网

  

  【本周聚焦】

  居委会手握“万能章”之惑

  盖吧,出了问题怕担不起责任;不盖吧,居民又有意见——

  背 景

  居委会,本是居民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建设和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在实际生活中,权限却有些大的离谱。涉及居民工作生活、婚丧嫁娶甚至生儿育女等上百种五花八门的证明需要他们盖章,有人甚至戏称居委会手中握着“万能章”。

  有人质疑,一些连户口簿和结婚证都不能完全证明的东西,居委会拿什么证明?居委会自己也有苦衷,盖吧,出了问题怕担不起责任;不盖居民有意见。盖与不盖,令人纠结。

  如今,居民生活中涉及到的很多事情都要居委会盖章证明。从买房子贷款,房产继承公证,个人有无不良记录,到办理准生证,办理各类公证,子女上学入托,甚至是离婚、丧亡、开店、申请残疾人证、学生参加社区社会实践等都要居委会开证明。

  对于这些五花八门的证明,盖吧,许多情况居委会真的不清楚,出了问题要担责;不盖居民有意见,离了这些证明还真就办不成事。这个问题让居委会工作人员很纠结。

  近日,记者在河北省秦皇岛市各社区调查采访时发现,社区居委会公章几乎成了“万能章”,多位居委会干部表示有“盖章之累”,居委会用章急需“减负”和规范。其实,盖章不是个小问题,应引起社会足够重视,做到居委会不“越位”,职能部门不“缺位”。

  各类证明,五花八门

  说起证明盖章的事,秦皇岛城市区的居委会工作人员似乎都有一肚子苦水。海港区人民里社区居委会主任任彤近来就颇受这个事折磨,“居民需要的很多证明让人意想不到,称得上五花八门,千奇百怪,你说这个章是盖还是不盖?”

  “几天前,有个居民要求居委会证明他的残币是洗衣服过程中洗坏的而不是故意损坏的,这样他才能在银行换到新钱。可钱到底是怎么损坏的,我们没有见到,怎么证明?”任彤说类似情况不胜枚举,像银行、医院需要的“收入证明”,存折、押金条等丢失证明,房产部门需要的“无房产证明”等,这些情况社区未必能掌握,有些甚至根本无法掌握。更有居民直接来居委会要求证明其和某人是母女关系。还有居民要在小区开餐馆,需要开“不扰民”证明。餐馆还没开业,居委会怎能知道其经营是否会扰民?如果开了证明,以后有扰民行为,居委会岂不是要承担责任?

  盖不盖章,左右为难

  在秦皇岛新一街社区,盖章的困惑同样困扰着居委会工作人员。主任贺杰说,盖章证明一直是两难问题。“我们不给盖,居民办事难,来回跑得很辛苦;我们盖了章就要承担责任,也很为难。遇上理解人的,解释一下没事了,不理解的人拍着桌子就喊:‘不就是个章嘛,人家让你盖就痛快盖上得了!’”贺杰说,不能盖章证明时,工作人员只好耐心解释,免得居民吵闹。

  在居委会工作多年的刘女士说:“居民涉及到各个部门的很多事情都要居委会盖章证明,表面看居委会权力很大,其实全是责任。把这么多责任推向居委会,只会增加居委会和居民之间矛盾。一般情况下,居委会能开的只有‘居住证明’。”

  一边是居民的要求,一边是说不清的法律风险,在居委会工作人员看来,很多需要到居委会盖章证明的事,其实追根溯源是有关部门在推卸责任。几乎每个居委会都遇到过公证处要求居委会开“亲属关系证明”情况,即便户口本和结婚证上明确标注着两人关系,公证处也会要求居委会再证明一下。

  对于这种情况,红旗里社区居委会主任马青松表示,“这种证明居委会没办法出。一方面,居委会既不是民政局也不是派出所,而是群众自治性组织,没有执法权和调查权。要证明的人到底是什么关系无法确定,户口本、结婚证都证明不了的东西,居委会拿什么证明?另外,公证处收钱做公证,有义务调查,而不是直接要求居委会盖章证明。盖章后一旦出了问题,责任就会算到居委会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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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界定,模糊不清

  工商部门要求住房改变使用性质一项需要居委会的证明,记者就此事来到秦皇岛市海港区工商局咨询。注册科一位负责人表示,表格是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2007年开始使用。要求居委会证明的这一项是根据《物权法》关于“住房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而制定的。至于证明其不扰民,居委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先征求业主意见并对经营项目进行调查,如果居民申请的经营项目扰民,居委会可拒绝盖章。

  对此,很多居委会工作人员认为,扰民还是不扰民很难界定,有的居民在住房里开旅行社,进进出出的人很多就可能让周围居民反感。所以这种证明居委会是不能开的。

  据了解,目前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居民委员会的任务进行了明确,但对居委会开证明没有具体规定。海港区民政局副局长吴杰表示,居委会在盖章证明方面确实很困惑,居民认为有关部门需要居委会盖章,居委会就一定能盖。事实上,居委会只能证明可以证明的情况,很多情况居委会是证明不了的。

  2009年4月,海港区民政局向居委会印发过《关于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在出具证明的用印范围中指出,其他单位要求的“亲属关系证明”“房产归属、物品权属证明”等居委会不能出具证明。

  红旗里社区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出示了两份材料,其中一份是海港区民政局的文件,另外一份是归纳了各种证明的表格,上面包含了20多个单位要求到居委会开的近百种证明。这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红笔画勾的是居委会不能给证明的。在开证明的问题上,总有居民找我们打架,每次只好拿出这两份材料跟他们解释。”记者粗略地看了一下,近百种证明中,居委会可以证明的不过十余种。

  厘清“越位”与“缺位”

  举“章”不定、左右为难几乎是每个居委会面临过的问题,对于一些无法证明的,居民又坚持要求居委会证明的情况,秦皇岛城市区很多居委会在盖章时不得不注上一句“此证明据本人口述”,这几乎是居委会可以想到的唯一办法。很多居民也认识到,自己证明自己根本没有意义。

  居委会在解决盖章证明方面难道没有好的办法吗?有没有可能建立一种居民数据库?新一街社区居委会主任贺杰表示,居委会现有居民底册本身就是一种居民数据库,但并不能很翔实掌握居民情况。一些居民也不愿居委会掌握自己信息,工作人员上门入户不给开门、谎报信息情况不在少数。而且每个居委会都面对着几千户居民,居民流动性很大,信息变动很快。

  马青松表示,五花八门的证明归纳起来大致有三类,一种是居委会可证明的,比如“居住证明”、“党员外调证明”等;第二种是无法证明的,比如“存折丢失证明”、“物品权属证明”等;第三种是可在相关部门得到证明的,比如“房产证明”等一些信息是房产局掌握的。“亲属证明”可通过派出所的户籍和民政局的婚姻登记证明。派出所要的“死亡证明”,死者是否正常死亡,医院可证明,派出所也可找法医证明。因此,有必要对居委会盖章权限和范围予以明确与监督,居委会对证明不了的坚决说“不”。

  马青松认为,职能部门可证明的就由职能部门开证明。居委会的“权力”不该这么大,职能部门也应承担起应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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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点

  应加快地方性配套法规出台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法学院副院长 赵福江

  问:请从法律角度谈谈居委会盖章中存在的问题?

  答:社区居委会只是基层居民的自治组织,居委会公章是不具备行政职能的。居委会既无执法权,又无调查权,很多情况往往无法查证。所以,社区印章使用不能超越居民自治的职责范围,否则从法律角度讲,这样出具的证明根本不具备证明能力,比如让居委会开收入证明、押金条丢失证明等,就超越了居委会的职责和权限。

  问: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居民委员会的任务进行了明确,但对居委会开证明却没做具体规定。居委会盖章乱就乱在没有明确的可以依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大家搞不清楚“什么情况下要盖,什么情况下不能盖”,也就是平常所说的“无法可依”。在这方面,北京等一些城市已出台了关于居委会印章使用的明确规定。今后,各城市地方政府应该加快制定出台这方面的规定,而且制定得越明确越详细越好。(朱润胜采写)

  视点

  厘清职能部门权责是关键

  秦皇岛市民政局社区建设科科长 屈宁

  问:居委会盖章方面为什么会存在这些问题?

  答:居委会盖章工作中存在的困惑不仅仅是居委会的问题,而是全社会问题的一种反映,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缺位”所造成的。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正是由于一些部门和单位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将属于自己负责调查、核实的工作程序和权责转嫁给了基层社区,才使得居委会盖章证明的负担加重,事实上他们承担了很多政府部门的职能和责任。

  问:如何厘清职责,让各相关部门“不缺位”呢?

  答:还是要靠制度。河北省和秦皇岛市在2011年均出台了《关于改进和加强社区工作的意见》,但都未对居委会盖章问题做出明确解释和规定。我们也一直在关注和探索解决这一问题,但多少有些“力不从心”。民政部门和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是平级,协调起来心有余而力不足。出台明确的关于居委会盖章的法规文件,彻底理顺这一问题,需要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制定明晰的制度,真正为居委会减负。 (特约记者 朱润胜 通讯员 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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