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郑昭) 记者从提交本次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中了解到,学校安全事故学生人身伤害或将有救助专项经费。
学校属非营利性单位,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损害赔偿,学校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无力救助,造成受害方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不利于矛盾的化解和问题的解决。省人大法制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在调研中,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对设立救助专项经费的要求比较强烈。
为此,本次草案修改稿增加条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学校安全管理和安全事故学生人身伤害救助专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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