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5日,媒体报道了震惊全国的“瘦肉精”事件,河南省多个市县的十几家养猪场被曝在生猪养殖环节违禁使用“瘦肉精”。 记者从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上了解到,因在“瘦肉精”案中存在玩忽职守、受贿行为,获嘉县农牧局畜牧股原股长刘金春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法制日报》2月2日)
在食品安全问题面前,公众是很少能听见官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的。即便是2008年的三鹿事件,最主要的处理对象也只是三鹿集团的几位负责人和3位奶农,相关政府官员只是很应景地完成了“辞职”走秀,过不了几天,这些官员便一窝蜂式的复出了。在去年3月份曝光的“健美猪”事件之中,江西某县的农业局在接受《中国青年报》采访时甚至说了“这都是养殖户的责任”。双汇事件之中,责任官员也基本都是以“开除公职”和“停职检查”处理的。
我不知道刘金春是不是第一位在瘦肉精问题面前因为渎职和造假而被追究刑罚的检疫人员,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媒体通过对刘金春犯罪事实的详细报道告诉了世人一个真实的检疫过程现状:检疫员不仅不作为,而且乱作为;不仅乱作为,而且帮助不法之徒造假以蒙混过关。因此,我们也可以这样认为,刘金春是我们见到的第一个比较完整的、可以让我们看到食品安全问题发生过程中官员常态的犯罪案例。解剖刘金春这个麻雀,可以让我们更清楚地看到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源所在。
先说说刘金春作为一名检疫官员,出现的个人问题。其一,刘金春不作为,既没有按《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对县域内的畜禽建立档案,也没有一次下村对饮料和用药进行过检测,虽然人手不够等客观原因也的确突出,但是没有任何作为的刘金春也不应该有任何借口。其二,为应付瘦肉精检查,刘金春及他的同事从畜民那里学到“用老母猪的尿代替”,如果还是不能应付,还要对猪的尿进行加热,可谓无所不用其计。其三,权力犯罪,中饱私囊,对上级部门下发的标准化项目补贴进行克扣并占为己有。
通过刘金春,我们还能看到当地县农牧局在制度设计上的一些弊病。刘金春供述,获嘉县农牧局里根本没有“质管部门”、“局里的分工也不是特别明确”,可以看到,在我国许多地方,地方政府并没有建立起配套的农畜产品监督体制。因此,人手不够、设备不齐、技术落实等现实问题就很容易暴露出来。此外,刘金春用老母猪尿和加热后的尿应付上级农业部门检查的事实,还告诉我们,现在的管理制度很容易出现漏洞。
刘金春自然无可同情,但身处一个漏洞百出的制度之下,刘金春何尝不是一位“替罪羊”:股长有错,局长有没有错?县长有没有错?展开联想,若不是媒体报道,刘金春说不定还在造假、渎职和权力腐败的道路上前行,有规定不执行、有漏洞不弥补,对于瘦肉精的检测只能停留于运动中,而这样的官员放在全国,也只能算是金山一角,九牛一毛。所谓日常监管,只是一席空谈。
每一次问题食品事件之后,必然存在一批有问题的官员。轻者渎职无所作为,重者权力出租徇私舞弊,造假充好,贪赃枉法。一个坏的制度会使好人变坏,一个好的制度会使坏人变好,从这个角度上讲,奶农也好,畜农也罢,虽然也有责任,但最主要的责任在于体制和监管者,追责他们,才可能会便秩序井然、正义回归。刘金春被刑罚的标本意义,也正在于此。(毕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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