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日前公布《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修订草案规定,土地闲置满1年的,经批准后可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2年,经批准后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12月22日《京华时报》)
对于国土部的土地闲置“新规”,很多媒体将之解读为砸向土地乱象的一记“重拳”。殊不知,被媒体当做“新规”重点内容来报道的,无论是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的三种情形,还是对于土地闲置的处罚办法,皆是对1999年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原文照搬。微小的修改之处是,对于闲置满1年的土地,原规定是征收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而新规删除了“以下”二字,直接规定为20%的土地闲置费。所以,类似“我国拟规定逾期未动工开发闲置土地可无偿收回”的新闻标题,不仅是对“新规”的误读,而且也是对公众的误导。
详细比较修订草案与老版处置办法,所增加的条款内容主要是程序细节方面的规定,比如闲置土地可有哪些调查核实措施、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以及处罚决定书应载明的事项等等。此外,如果一定要找新增亮点,大概就是信息公开方面的详细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土地使用者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地方闲置土地信息并在门户网站上公示,闲置土地在没有合理利用或者依法收回前,相关信息应当长期公示。
对闲置土地执法程序方面的详细规定,无疑有助于提高查处闲置土地的可操作性,然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实施12年来,所遭遇的挑战主要并不在于难以操作,而是在于不受重视,甚至被完全束之高阁。现实社会中,囤地之所以可以作为一项暴利投机行为长期存在,只能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来解释;否则,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情形规定得那么详细,对闲置土地的处罚又规定得那么严厉,暴利囤地根本没有存在的可能。试问,12年来,暴利囤地案件如雨后春笋般繁多,其中有多少被征收了土地闲置费,又有几起被无偿收回了土地使用权呢?
所以,修订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核心,应该放在约束地方政府权力上,使其不敢在闲置土地执法上失职渎职,无作为乱作为。否则,将因长期被束之高阁而落满灰尘的“死法”,从书架上拿下来拍拍灰,主要条款完全不变地重新修订一遍,也绝不可能就此修订出一部“活法”来。可惜,关于约束地方政府权力,强化闲置土地执法责任,修订草案除了两条“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空乏罚则,再无更具体的约束条款。这不由得让人担心,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在掸去灰尘重新修订之后,相关条款能够多大程度从纸上走入现实。
在我看来,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需要激活甚于需要重修。因此,将“死法”当“活法”医是远远不够的,关键还在于要不折不扣地去落实。(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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