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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禁止干扰中小企业生产经营 保护其合法权益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12/09/2011 10:18:36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沈阳12月9日电(记者 姜敏)记者从沈阳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对强制或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无法定依据的考核、评比、评优、达标、升级、排序等活动;参加无法定依据的制定培训、服务、购买指定产品、法规规定以外的保险等干扰中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有权拒绝。

  据沈阳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张宁介绍,沈阳市目前拥有中小企业27万多户,从业人员达270万人,占全部从业人员的75%。面对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特别是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制定沈阳市首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该《条例》在政府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建立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及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作出具体的规定。该条例经批准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针对一些中小企业社会负担重,经常要面临各种被评比、被赞助的问题,《条例》规定,各级政府要建立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投诉中心,设立公开投诉电话,完善受理举报制度,公开程序和方式,依法查处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禁止下列干扰中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评优、达标、升级、排序等活动;参加指定培训、指定服务、购买指定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保险;接受有偿新闻、征订报刊;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各类社会团体、提供赞助或者捐赠;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对同一收费项目在法定期限内重复收费;在招标采购活动中,限制中小企业参与公平竞标等。截留、挪用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及其他专项资金等损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将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