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房屋逾期不办产权登记手续,加收一至两倍的登记费;逾期欠缴水费,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按每日加收所欠水费百分之一的滞纳金……这些带有“强制”性色彩的规定,有望逐步从地方法规中淡去。
昨日,武汉市政府常务会审议该市关于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规定清理报告。据称,该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为83件,经清理,28件法规共36个条文涉及行政强制规定,其中11件法规涉及12个条文被纳入删改计划中。
此次拟删改的法规条文,多触及“强制”字眼或内容。如《武汉市房产管理》规定,“不按照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仍不补办的,每逾期满三十日,加收一至二倍登记费。”
该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是否申请登记应由产权人自主决定,强制登记本身不合理。
此外,《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规定,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欠费逾期不补交者可收取滞纳金。该负责人表示,“加收滞纳金”因属供水企业和用户的民事行为,不应纳入行政强制执行。这一规定,也在此次删改计划之中。
据介绍,此次武汉清理行政强制条款,是配合于明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修改将提请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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