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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增强民主监督 “问责纠错”硬化执政意识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07/04/2011 14:30:00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在长期执政条件下,执政时间越长、执政环境越好、执政绩效越好,执政意识越容易淡薄

  中国共产党在全国范围内执政实践已超过60年。自从有了执政实践以来,党的执政意识从渐生萌芽到正式觉醒,总体上呈现出不断强化发展之势。但另一方面,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部分党员领导干部的执政意识还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

  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在2008年曾就“党的领导干部执政意识现状”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有超过四分之一的领导干部对自己“执政党的党员领导干部”角色意识模糊。22.6%的受访问者认为,自己手中所掌握的权力是上级领导(组织)给的,应对上级(组织)负责,还有6%的人甚至认为权力是“自己通过努力争取来的,应为自己服务”,两种情况合计近30%。

  有近2成(17.3%)的受访干部认为,在实际工作中“人民当家作主”和“坚持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是“是矛盾的”或“说不清楚”。在回答“您认为目前在你身边的党员干部中,下面几种意识中哪一种是最弱的?”这一问题时,有将近9成的人(89%)认为目前干部中“服务人民意识”最弱。

  应该看到,在长期执政条件下,执政时间越长、执政环境越好、执政绩效越好,执政意识越容易淡薄。上世纪80年代末以来,分别执政了71年、45年和38年的墨西哥革命制度党、印度国大党、日本自民党等纷纷下台,特别是苏联和东欧共产党失去执政地位更使人警醒。正如一句格言所说:“一次沉船的经验,就是日后航行的安全指引。”这些政党的严重教训对我们部分党员干部日益麻痹的错误执政意识有着重要警示价值。

  站在建党90周年的历史节点上,对照党员干部执政意识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反思苏共失败垮台的严重教训,我们需要强化党员领导干部的执政意识。其中,特别需要注意通过有效的制度和机制,不断刺激和提高执政意识建设的效能。

  “模拟投票”的刺激作用

  水可载舟,亦可覆舟。执政之舟行之于水,执政主体必须时刻掌握水情水势,也就是要掌握民意,而民意调查是现代执政者了解和掌握民意的最经济、最有效的方法和手段。

  民意调查对一个政党获得或维持执政权如此重要,因而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政党和政府都非常重视通过客观、中立的民意调查来了解自己和自己的对手。有研究发现,美国政党在竞选过程中决定参选人、筹款、聘请顾问、获得关键人物的支持、增加知名度和形象、决定选民的喜好、攻击竞争者的弱点、分配资源等重要问题的决策,都依赖于民意测验的结果。

  近些年来,我国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也已经开始将民意调查方法(技术)运用到执政、施政的一些环节和方面。经过几年发展,目前全国已有27个省(区、市)统计局成立了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全国统计系统民意调查机构已拥有1500多部计算机辅助电话访问设备;已初步形成了一支比较健全的社情民意调查队伍。

  到目前各地累计开展调查千余项,为各地党政领导提供了大量翔实的社情民意信息。比如青岛市在全国率先将电话民意调查引入党委、政府机关的目标绩效考核,并将调查结果纳入目标绩效考核中。

  2006年,中央组织部在《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中,将民意调查作为党政官员政绩考核的重要方式。受中组部委托,国家统计局从2008年起,每年在全国31个省区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中央企事业单位开展组织工作满意度民意调查,通过抽样调查听取干部群众意见建议,把选人用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等重要工作放在干部群众面前,接受干部群众的评价。这一做法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肯定。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建立并发挥好民意调查机制的功能,用科学的方法“听民声、查民意、知民情、得民心”,可以起到“模拟投票”、“虚拟投票”的效果,对强化领导干部执政危机意识、公仆意识、密切联系群众意识等具有重要意义。

  可以考虑在党中央一级建立专业的民意调查机构,专门就执政党支持度、省级政府党委(政府)执政施政满意度、中央管理领导干部民望等项目进行专门调查,也可以依托现有的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将执政党支持度调查等作为其固定项目,定期调查并进行分析。在调查实施过程中,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就同一主题进行民意调查,以相互印证调查结果的准确性。

  显然,调查结果的变化,如政党支持度、执政施政满意度指数等的变化,有助于强化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执政意识。例如,在某个年度,某个地区或部门出现了民意支持度、满意度下滑,这一信息对该地区或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执政危机意识所产生的强化和刺激作用是普通的说教无法比拟的。

  多党合作增强民主监督

  我国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各民主党派的基本功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在参政方面,民主党派党员通常被推荐或举荐而担任各级政府或司法机关领导职务,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民主党派人士被保证占有一定比例。

  当前,随着社会阶层的分化,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热情不断提高,这不仅对共产党的执政能力,也对民主党派的参政能力和民主监督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在党作为法定执政党而长期执政的情况下,随着党在新的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政策的实施,民主党派的重要功能和价值体现在对法定执政党的依法监督制约上。

  民主党派监督执政党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通过对执政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进行有效监督,既要避免多党制、两党制政治动荡的弊端,同时又要避免一党长期执政可能产生的一些弊端。因此,要解放思想,大胆开发和转换民主党派在中国政治结构中的积极功能,特别是“监督执政党”的功能。通过这一功能的发挥激活执政党的执政意识并始终保持这一意识的强度和高度。

  可以考虑在可控性的原则下,执政党和参政党在人大代表和政府部门负责人选举中,引入一定程度的竞争机制。比如按照类似于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民主根据地政权建设中曾实行“三三制”原则的做法,在人大代表的构成中,允许一定比例的代表名额由执政党与参政党竞争性获得。

  通过上述可控原则下的竞争,一方面将那些有参政议政能力的人选拔到代议机构,真正发挥他们利益表达、利益代表和权力监督的功能,为提升中国共产党驾驭竞争性选举的能力提供实验室。更重要的是,通过选举过程的竞争性和选举结果的不确定性,将竞争机制作为一种催化剂,用鲜活生动的竞争实践长期有效地激活普通党员、领导干部、各级党组织的执政危机意识、代表意识、密切联系群众意识等执政意识。

  党内民主保障党员地位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也是增强党员执政意识的基本动力。当前一些普通党员和干部之所以缺乏执政意识,一个重要原因是民主制度不健全,党员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一些地方在党的建设上单纯把党员作为被教育、被管理的对象,很少发挥党员的党的建设能动主体作用,致使相当数量的普通党员很难认同自己的主体地位。比如在党员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往往片面强调党员“应尽的义务”、忽视党员“应有的权利”;在党内管理上,往往只把党员作为被管理的对象,忽视党员平等参与党内管理的权利;在党的决策上,往往强调党员无条件地贯彻执行党的决策,忽视听取党员的意见和呼声等等,使党的建设在实际工作中表现为“组织本位”,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党员对自身主体地位的认同感,长此以往,党员就不再把自己看作是党的主人,就不再有什么执政意识了。

  因此,为了强化党员的执政意识,必须加强党内民主制度建设,使每个党员都是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和管理党内事务的主人(主体)。为此,要切实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如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的权利;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倡议和批评的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有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人的权利;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并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的权利,等等。

  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关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暂行办法》《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等对党员权利的保障措施,对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问责纠错”硬化执政意识

  如果说民主机制通过保证党员权利可以对执政意识进行正强化的话,那么,纪律处分机制则通过问责纠错可以起到负强化的作用。

  以群众工作纪律为例。群众工作纪律是处理党组织、党员与人民群众关系的工作规范和纪律规定。中国共产党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如果我们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那些与民争利,侵犯人民群众政治、经济、文化合法权益,对于那些作风霸道,欺压群众的党员、干部及时进行严肃查处,给予纪律处分,不仅可以强化受处分者的责任意识、公仆意识,对其他党员、领导干部的相关执政意识也可以起到强化作用。□(作者为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教授 汪永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