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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公安厅:未批准企业或单位从事弩销售使用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06/08/2011 12:54:24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新疆频道乌鲁木齐6月8日电(记者胡仁巴)8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新闻办获悉:新疆公安厅治安总队副总队长程浩斐就近一段时期群众对于弩的销售、使用及网上流传涉爆涉枪等关心的问题作出了提示,新疆公安厅还未曾批准任何一家企业或单位从事弩的销售、使用。

  程浩斐介绍,弩具有枪支、管制刀具的部分功能和特性,属于危险物品,如不严加控制和管理,极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危害公共安全。按照《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精神,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实施行政许可。但截至目前,新疆公安厅还未曾批准任何一家企业或单位从事弩的销售、使用。因此,凡在新疆境内销售、使用弩均为非法行为,应一律收缴。

  “对网上涉及发布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弩等虚假、诈骗信息或者介绍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制造图纸、方法、工艺等信息的网站、个人,公安机关都将积极追踪和立案查处。”程浩斐说:“例如2010年6月8日,江苏省无锡市公安机关破获了一个以周招平为首的特大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犯罪团伙案(以下简称“6.8”专案)。与该案主犯有过枪支、弹药以及枪支零部件和弹药组件交易的人员涉及全国28个省(区、市)。后经公安机关调查,新疆有三名违法犯罪嫌疑人在网上与该团伙有过交易,最后分别被追究相关责任。”

  程浩斐副总队长向各组群众公布:对群众主动检举揭发涉爆涉枪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按照《群众举报涉危违法犯罪奖励标准》给予奖励。由于各地的奖励经费由公安厅统一审核和划拨,被奖励的群众可于年底到当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进行领取。新疆公安厅2011年治爆缉枪专项行动举报电话:0991-5586125,5586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