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在4月28日至29日召开的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一个守则,两个办法”,其中会议表决通过的《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提出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内,“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辞去常委会的职务”。
根据《守则》规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常委会会议,一般不得请假。一年内,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的次数总计不足三分之二的,应向主任会议作出书面说明;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辞去常委会的职务。《守则》还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要围绕常委会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准备。在常委会会议上,必须围绕会议议题发表审议意见,明确表达自己对议题的主张和态度。
据了解,亳州市在此次会议上同时通过了《关于提高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的办法》和《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试行)》。按照《办法》规定,在常委会会议审议中,每位常委会组成人员至少要作一次有质量的发言,发言应遵循“肯定成绩、不夸大成绩;指出问题,不遮掩问题”的原则,以指出存在问题和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为主。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大代表、各县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经同意后,可以围绕审议议题发言和进行询问。常委会会议议题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可在审议前或审议中进行听证。(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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